教會的謀殺者:律法主義

2013 六月 6日, 星期四 20:21

在教會裡,很多領袖,包括牧師和長老、執事,為了避免被批評、攻擊與「罪惡妥協」常常和「罪惡劃清界線」,以免被論斷時,無法招架回應。但是常常因為如此,就把新約的恩典廢掉了!

舉個例子:這是我親自的經歷!

有一天我接到一通電話,是一位講英語的白人女子打來的。她希望借我們教堂結婚。我問她是不是基督徒?她說,「是」!接著,她很有禮貌地向我解釋這是她的第二次婚姻。我問她,原來是屬那一個教會?她告訴我是那個教會!原來是史德頓島數一、數二的大教會!我問她說:「為何不回到自己的教會結婚呢?」她回答說:「牧師和教會不能接納第二次婚姻的人!」我回答說:「有可能,我們的長執會也會考慮!」她的口氣馬上變,她哭了!她說:「我經歷了第一次婚姻的失敗,已經夠痛苦了,當上帝給我第二次機會的時候,難道就沒有教會可以接納我嗎?我願在教堂結婚,因我需要上帝賜福給我!難道一次失敗,就要注定永遠被恩典拒絕嗎?」隨後,她就把電話掛了!我當時的心被震撼了!是的,她的疑問變成了挑戰,如果主耶穌在我們當中,祂會有何看法與做法呢?

我記得大概在二十年前,在史德頓島的教會,我曾為一對夫妻證婚,他們都是在未信主之前離過婚的人。信主之後,雙雙經歷了上帝的恩典,悔改了,要結婚。結果,在他們要結婚之前的一個禮拜,我被同工寫信批評我、挑戰我沒有按照聖經的原則,怎可以為離婚的人證婚?當時,在我們教會曾引起軒然大波。我同意,不管如何,離婚是罪!但有什麼罪,在人願意認罪悔改後,主耶穌不能赦免的?況且,我們有誰沒有犯過罪,可以先拿第一塊石頭打人?我隨後問所有的同工,那一個人經歷過離婚的痛苦?又經歷被赦免的祝福的?沒有!那為什麼?我們不能給恩典,而非得用律法一直定罪下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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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在結婚典禮時,我給的聖經教導是路加福音第十五章,浪子回頭的比喻:我告訴這對新婚的夫婦,當珍惜這第二次的恩典─赦免的祝福,如浪子的回頭;同時,我也勉勵教會內所有的弟兄姊妹,不要像浪子的哥哥,生氣、不願接納!結果,我又被批評:牧師用一篇信息,打倒了所有的人。我哈哈笑了!感謝主,因為主的話語,在祂所給的信息上,都教導了全部的弟兄姊妹,這當然也包括我在內!

作者:張景祥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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