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學者:由同性撫養到同性「婚姻」

2014 六月 27日, 星期五 16:18

作者:關啟文

梁啟智博士於香港《明報》撰文表示「如果我們誠心誠意支持家庭價值,邏輯上最合理的結果其實是支持同志平權,而絕非反對。」[1]梁君的主要觀點是:「多年來一個又一個的追蹤調查顯示,無論是在異性配偶或是同性配偶之下成長的兒童,幸福快樂成長的機會毫無分別。同性配偶為兒童提供幸福家庭的能力和異性配偶一樣,已經是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的多年共識。」下面提出一些問題。

何為「同志平權」?

梁君沒有界定何為「同志平權」,若這指的是「同性戀者應享有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那我也支持「同志平權」。從梁君文章的脈絡看,他指的大概是同性「婚姻」和同性撫養,就這兩點而言我有些保留,也認為這些訴求是否真正的「平等人權」,還有待論證,[2]所以在沒有充分論證之前,就把「同性『婚姻』」稱為「同志平權」或「婚姻平權」,似乎有乞求論點之嫌。

真有支持同性撫養的共識嗎?

梁君提到「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的多年共識」,如此說法氣勢非凡,但真的有足夠證據支持嗎?他究竟是指那裡的「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呢?美國、歐洲、亞洲還是非洲?梁君沒有作出區分,似乎指的是一種普世共識,但我有點懷疑這種共識在亞洲和非洲是否存在,就我較熟悉的香港而言,我個人認識不少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的人士,當中有不少不會贊同梁君的觀點。當然,我的經驗不一定有代表性,但現在是梁君提出這主張,那請他提供可靠的證據,支持這種共識在香港和其他亞非國家中真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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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梁君所指的純粹是一些「先進」西方國家,我也同意以上觀點在西方一些群組當中相當普遍,但要確實知道這是否可提昇到「共識」的層次,還望梁君提供證據。若嚴格地理解「共識」,梁君似乎在誇大其辭。就以醫學界為例,「美國兒科醫生學會(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在2012年3月發表的報告,它在總結了各種研究的證據後(超過三十篇論文),這樣作結論:『改變對同性撫養長久以來的禁制,…是不恰當,對孩童產生潛在的風險,是既危險且不負責任的。這立場是建基於現時所有的最佳科學[證據]。』[3]例如它指出,『研究顯示,在同性家庭中養育的孩子,更有可能經歷性混亂,參與高風險的性實驗,和之後採納同性戀的身分。』」當然,我知道另一些兒科醫生不同意這看法,但我沒有說有共識反對同性撫養,而是梁君說醫學界有共識支持同性撫養,因此以上證據足以推翻他的說法。[4]

再論「心理學界」(這裡要廣義理解為有對這些心理學問題有作研究的學者),的確有一些心理學團體(如APA)支持同性撫養,並提出不少研究支持,但有共識嗎?沒有。例如美國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副教授Dr. Loren Marks檢視了2005年APA摘要中59份支持同性家庭領養的文獻,指出它們的種種問題。[5]在2013年,加拿大Simon Fraser University經濟系教授Dr. Douglas Allen便回顧了過去15年53份關於同性家庭撫養孩子的研究報告,也得出類似的結論,他自己作的研究也顯示同性撫養的孩子可能會面對不利情況。(詳下)[6]此外,2012年,德克薩斯大學(奧斯丁)的人口研究中心(Population Research Center of University of Texas, Austin)進行了一個孩子成長發展的研究,負責的是該校副教授Dr. Mark Regnerus。這研究項目名為New Family Structure Studies(NFSS),Regnerus比較其父母有或曾經有同性戀關係的青壯年(young-adult)與其他6種家庭模式的青壯年,發現在40項有關社會、情感及人際關係的結果變項上這些其父母有或曾經有同性戀關係的青壯年表現都一般,甚至強差人意。[7]當然,親同運人士對Mark Regnerus發動猛烈攻擊,或许這研究在學術上不是完全沒爭議性,但其問題比起那些支持的研究只會更少,如何一句「共識」就抹煞其存在呢?

總結而言,學術界中對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已有不少有分量的批評,而且一些近期研究得出與梁君所言相反的結論,究竟梁君信誓旦旦地說有這種共識存在時,是對以上研究一無所知,還是故意不提呢?無論是那種情況,客觀而言,梁君所言的「共識」並不存在。至於社會服務界我不清楚,但多年前曾和一個社福界朋友聊天,她對我說,她來自美國的朋友告訴她有一些研究指出同性撫養是沒有問題的。縱使社會服務界中有梁君所言的共識,但她/他們有研讀那些研究嗎?知道那些正反的論據嗎?若沒有批判思考的基礎,這種「共識」只是建基於傳聞,又能證明甚麼?[8]

同性撫養研究的問題

多年來都有學者質疑同性撫養(gay-parenting)的研究,但問題是這些消息並不能在學界以外廣泛傳播。上面已提到Douglas Allen教授,他回顧了過去15年53份關於同性家庭撫養孩子的研究報告,發現當中只有7份使用了概率樣本(probability sample)(p. 640);其餘的研究,有的向精子庫或其他生育科技公司的顧客招募受訪者,有的網上問卷到家長討論區、同性戀者網站、同運組織宣傳他們的問卷,也有的到同性戀者活動、書店或在雜誌賣廣告招募受訪者,再透過受訪者的個人網絡尋找其他受訪者,更有些研究沒有交待收集樣本的方法。樣本沒有代表性意味著結論無法推廣至整個群體。(p. 640) 此外,Allen指出幾乎所有回顧的文獻樣本均是女同性戀家庭,如果研究的結論包括男同性戀家庭,又是另一個偏差(bias)。(p. 641, fn. 22) 回到7份使用了隨機樣本的研究──當中5份支持同性家庭撫養孩子,在2010年以前,有4份(當中3份是使用同一個資料庫的追蹤研究)只能找到小量的同性家庭樣本,分別是6個男同性戀家庭和44個女同性戀家庭,以及18個女同性戀家庭。[9]直到2010年,才首次有使用了數量大的隨機樣本進行的同性撫養研究。

我們要注意,梁君提到「多年來一個又一個的追蹤調查」,聽起來非常多,但以Allen選擇的較重要研究為例,當中絕大部分並非追蹤研究,只有幾個是追蹤研究,而且3份是使用同一個資料庫,其研究的對象更只有不到50個樣本!我們請梁君交待究竟他認為總共有多少個使用了隨機樣本的追蹤研究,並提供證據。再次要強調,單單有不少追蹤研究是不足夠的,我們需要的是一些高質素、可靠的研究。若一塊麵包是不乾淨的,吃「一塊又一塊」這種麵包不單無濟於事,只會更糟糕。

2010年Rosenfeld研究的疑點

這是筆者所知目前唯一使用了大型全國代表性樣本的支持同性家庭撫養的研究。研究員是美國的Dr. Michael Rosenfeld,研究結果是:同性家庭的孩子表現跟異性雙親家庭的孩子一樣好。然而,Allen發現根據Rosenfeld的分析方法,同性家庭的孩子除了測不出與異性婚姻的孩子統計上的顯著分別外,原來,也測不出與其他家庭模式孩子的統計上顯著分別,包括未婚母親的孩子。[10](p. 957)豐富的文獻均顯示未婚母親的孩子最不利,而Rosenfeld的分析結果卻顯示同性家庭孩子和未婚母親孩子沒有統計上顯著分別,似乎是數據可靠性的一個疑點。其次,Allen發覺Rosenfeld數據的effect size頗大,但卻測不出統計顯著差異。當他計算數據的odd ratio,便發覺數據顯示異性婚姻家庭的孩子比同性家庭的孩子多15%更可能正常發展,雖然這並不是一個顯著的分別,但其95% confidence interval的差異範圍由-10%到47%。換言之,即使兩者間的差異大到接近50%,是依然會測不出統計顯著差異的。(p. 958)因此,Allen重新評估整項數據,將被Rosenfeld排除的樣本重新加入評估,再控制了個人及家庭SES因素,分析數據後發現,異性婚姻家庭的孩子比同性家庭孩子多35%更可能正常發展,顯著差異達到1%水平(p《.01》

最近研究發現同性家庭孩子的高中畢業率偏低

Allen使用加拿大2006年人口普查數據做分析(是20%非公眾使用樣本),發現同性撫養的孩子的高中畢業率,只有異性雙親撫養的孩子的65%。[11]更值得注意的是,處於男同性戀家庭的女孩尤其不利,她們的高中畢業率對比起異性雙親家庭的女孩,只有15%![12]

Allen使用的數據並非開放給公眾使用。使用前要先提交計劃書,交由加拿大社會科學研究委員會審批;經過刑事記錄審查後,研究員會成為臨時統計處職員,受統計法規限。而且,所有數據發表前要交由加拿大統計處審批,統計處不容许發放任何未經加權的觀察或描述性統計分析。(p. 643, fn. 25)

而相比起美國人口普查樣本,使用加拿大人口普查樣本進行有關分析的好處有幾點。(pp. 638-639)第一,加拿大一向對同性戀者十分友善,雖然同性「婚姻」於2005年才正式合法化,但早於1997年,同性伴侶已享有所有稅務及政府優惠,因而減輕了同性戀者受標籤的壓力,變相鼓勵他們誠實回答普查的問題;第二,加拿大的同性伴侶關係是他們自己呈報,相比起美國普查資料要靠推算準確得多;第三,加拿大普查資料可以控制家長的婚姻狀況及教育程度;最後,數據量大至足以分開測試男孩和女孩的資料。

政治正確的「共識」?

其實從哲學角度看,「共識」並不能簡單地視為真理的判準,我們也要反思,那些所謂「共識」(縱然存在)究竟是建基於確實的證據,還是基於道聽途說,甚或只是社會建構而來呢?我不完全認同福柯(Foucault)的泛權力論,[13]但「先進」人士卻經常引用福柯,質疑很多所謂「真理」和「共識」只不過是權力的產品(包括醫學界對精神病/瘋狂的診斷)。我不會質疑梁君的動機,但他信心十足地宣告「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的多年共識」時,卻一點證據也沒提到,儼然這是不證自明的事實,卻有誤導之嫌。聽者縱使心裡有疑惑,也不敢提出反對,因為恐怕被嘲笑為無知或頑固。若再加上幾個專家重覆類似論調,和一些傳媒不加批判的傳播,會否這在香港慢慢又會變成「共識」呢?

在西方政治正確的大氛圍下,很多界別裡「反對同性戀」是不能接受,甚或招來嚴重後果的。西方學術界也大體如是,例如你申請攻讀心理學博士,假若你被知曉是反對同性戀的,那成的機會可能就會大大降低。久而久之,心理學界如何能不出現「贊成同性戀」的共識呢?因此,我們對一些「專業」意見也要小心察看。譬如2013年美國心理學會便聯同一些專業團體就「捍衛婚姻法案」(DOMA)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重申他們支持同性撫養的立場,並在回應對多年來眾多研究方法學上的質疑時表示:「科學研究是一個累積的過程。實證研究無可避免地有限制。簡單地因個別的研究方法學有不完美之處或它的結果有限制,不代表整項研究應該被解散。反而,它應該被放置在累積的相關研究脈絡被評估,識別出一些研究的強項能夠抵銷其他研究的相應的限制。」[14]然而,我們不禁要問,一連串使用了方便樣本,而且樣本數量細小的研究,真的可以累積出一個有效的普遍推廣結論嗎?還有第二個嚴重的疑問是,當那些一連串的研究絕大部分均是研究女同性戀家庭,而甚少男同性戀家庭的資料時,真的能累積出一個不論性別的同性撫養的有效結論嗎?

孩子撫養權:證明責任在哪方?

此外,梁君使用傷害原則去支持同性「婚姻」和撫養權:「文明社會要用法律去禁止某種行為,必然要有無可置疑的實證顯示該行為會為社會整體帶來具體的危害。」他這裡的論證並不清晰,按我所理解,梁君是說:「基於以上原則,現在沒有無可置疑的實證顯示同性撫養會為社會整體帶來具體的危害,所以文明社會不應用法律去禁止同性撫養。」這裡似乎有不少誤解,傷害原則一般應用到一些並不牽涉他人的私人行為,例如同性戀者在家裡看電視,我們當然不應禁制,但現在論到的撫養權是與孩子的終生幸福攸關。假若我們要決定誰有權駕駛飛機,難道若要禁止任何人作飛機師,「必然要有無可置疑的實證顯示讓某人作飛機師會為社會整體帶來具體的危害」嗎?不是的,是反過來,若要容讓任何人作飛機師,必然要有證據顯示他有作飛機師的能力,因為有很多人的生命都放在他手上。

文明社會大多高度強調孩子的福利,我們要盡最大可能避免他們受傷害。因著孩子與親生父母的血緣關係,孩子撫養權首先屬於親生父母──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在傷害孩子,但這裡大家都會小心,不會動輒拆散一個完整家庭。縱使孩子需要收養,我們不會說所有異性夫妻都有撫養這孩子的權利,相反我們要小心挑選那些能給孩子幸福的家庭。同樣道理,同性關係不會產生親生子女,所以若要把孩子的幸福交在他們手裡,證明的責任在支持那方,他們要充分證明同性撫養能給孩子幸福,不會帶來傷害,我們才應在制度上接納同性撫養權。

若梁君用這原則支持同性「婚姻」,則更問題重重。[15]首先,香港並沒有法例禁止成年人的同性性行為,但婚姻意義的根源源於在法律之外的生理現實(男女身體的相配),而且是一種嘉许性制度,所以在討論應否承認同性「婚姻」時,我們要問「究竟同性結合是否婚姻?為何要嘉许同性關係?」證明改變婚姻的定義不會帶來社會傷害的舉證責任便落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肩上。[16]更不得不指出,按梁君的原則,我們似乎也沒有無可置疑的實證顯示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和多夫多妻或人與電腦結婚等行為會為社會整體帶來具體的危害,那文明社會也不能用法律去禁止那些行為了吧!這真的是大家想見到的後果嗎?

結語

梁君的共識論是可疑的,同性撫養研究的問題其實正在逐步浮現,縱使現時還有不清晰的地方,基於孩子福利優先的原則,我們斷斷不可貿然支持同性撫養的制度。再者,孩子成長後的表現不是唯一要考慮的因素,孩子擁有親生的父親和母親,不也是他們的人權嗎?缺乏父親或母親的遺憾又如何計算呢?支持同性撫養就是逼使一些孩子缺乏父親或母親,這對那些無選擇權的孩子有足夠的尊重嗎?我們不是也要聆聽他們的心聲嗎?[17]

此外,梁君嘗試論證同運的訴求與家庭價值是吻合,只集中於同性撫養的問題,其實我們要更全面了解同運,才能得出正確結論。首先,同運支持「婚姻平權」訴諸的正是一種傷害原則,但這原則的涵義對家庭制度是顛覆性的,不單支持同性「婚姻」,也會支持多元婚姻,甚或婚姻的非制度化。此外,同運背後的性解放哲學會導致性行為標準的大混亂。最後,家庭價值重視配偶之間的忠誠,然而主流同運卻流行一種不同的理解──開放關係。恐怕這幾方面都會對家庭價值帶來衝擊,這些則要另文再探討了。

[1] 梁啟智,《因為家庭價值支持同志平權》,《明報》,2014年5月24日。

[2] 這牽涉到何為人權等複雜問題,請參我網誌的文章:關啟文,《同性婚姻是人權嗎?》,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2/11/blog-post_22.html。

[3]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Homosexual Parenting: Is it Time for Change?” http://www.acpeds.org/the-college-speaks/position-statements/parenting-issues/homosexual-parenting-is-it-time-for-change.

[4] 請注意:現在只是討論有沒有共識,無論這些兒科醫生的觀點是否正確,都不會影響以上論證。

[5] Marks, L. (2012). Same-sex parenting and children\?w=720's outcomes: A closer examination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w=720's brief on lesbian and gay parenting.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735-751.

[6] Allen, D. (2012). More heat than light: 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the same-sex parenting literature, 1995-2010. Working paper, Simon Fraser University. Allen, D. (2013). High school graduation rates among children of same-sex households. Review of Economics of the Household, 11(4), 635-658. 報告也可在以下網址下載:http://www.terpconnect.umd.edu/~pnc/allen-ss-grad.pdf。

[7] Regnerus, M. (2012).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752-770.

[8] 參Dailey, Timothy J. “Homosexual Parenting: Placing Children at Risk.” http://www.frc.org/get/is01j3.cfm

[9] 有一個被廣泛引用的女同性戀家庭追蹤研究National Longitudinal Lesbian Family Survey (NLLFS),常被誤會使用了隨機樣本。其實這調查始於1986年,在女同性戀者的活動、書店和女同性戀報章中共招募到84個受訪女同性戀家庭。這些家庭來自波士頓、華盛頓DC和三藩市這些大城市,而且屬於高學歷,絕大部分是白人。

Allen, D. (2012). More heat than light: 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the same-sex parenting literature, 1995-2010. Working paper, Simon Fraser University. (p. 9)

[10] Allen, D., Pakaluk, C., & Price, J. (2013) Nontraditional families and childhood progress through school: A comment on Rosenfeld. Demography, 50(3), 955-961. 報告也可在以下網址下載:http://www.maggiegallagher.com/wp-content/uploads/2012/11/Allen-et-al-Demography-2012.pdf。

[11] Allen, D. (2013). High school graduation rates among children of same-sex households. Review of Economics of the Household, 11(4), 635-658.

[12] 嚴格來說,研究的結論只是「在2006年與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家庭共住的兒童,比較與異性雙親婚姻家庭同住的兒童,只有65%高中畢業率」。也就是說,研究結果只是一個人口情況的snap shot,並沒有推論同性家庭不宜撫養孩子。

[13] 參關啟文,《傅柯的權力/真理觀—批評與回應》,載《社會理論學報》,第三卷第二期,2000年秋季號,頁305-336。

[14] \?w=720"Brief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The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The 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 The California Medical Association,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And Its New York City And State Chapters, And The New York State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s Amici Curiae On The Merits In Support Of Affirmance.\?w=720" p. 27. Retrieved from http://www.apa.org/about/offices/ogc/amicus/windsor-us.pdf.

[15] 此外,鑑於討論中的性傾向歧視條例會用法律禁止某種沒有「無可置疑的實證顯示該行為會為社會整體帶來具體的危害的行為」──譬如拒絕為同性婚禮製作結婚蛋糕,筆者只盼望梁君會一致地秉持他自己的原則,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

[16] Corvino, J. & Gallagher, M. (2012). Debating Same-sex Marriage.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105)

[17] 楊思言譯,《我不是你的獎品,不是你的權利!—— 一名孤兒的心聲》,《格思》,2013年9月13日。取自:http://www.iquest.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4246&Pid=2&Version=0&Cid=155&Charset=big5_hkscs.

另一篇同性家庭的孩子的分享:Nankitty,中譯:《我有同性戀雙親──不是那麼好》,《同性戀資料庫》,2012年9月15日。取自:http://www.facts4lgbt.info/b5/article_detail.php?type=database&cate=8&id=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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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載於關啟文網志,題目略有改動。香港《明報》今刊登了名為《關啟文﹕同性撫養研究的「偽」術》——回應梁啟智 http://news.mingpao.com/20140627/fag1.htm。此文是詳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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