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限港台宗教自由教會響警號

2015 七月 7日, 星期二 6:42

《國家安全法》實施
《國家安全法》實施

7月1日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當中涉及對宗教域的管治,並把港澳與臺灣納入其內,引來境內及海外對宗教事務管理的關注及疑慮。

令人關注的地方是,《國家安全法》在未諮詢港臺及教會情況下,規管著教會的內地事工,令香港對內地的事工隨時有可能觸犯《國家安全法》第廿二條而面臨被監禁的可能。

大陸實施新《國家安全法》當日,中國福音事工促進會總幹事鄔小鶴牧師被深圳當局召見約談,在民族宗教事務局的官員要求下簽署了一份名為「宗教事務行政執法責令改正通知書」,指他於2013年起違反大陸有關「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當局要求他在港不得向大陸留學生或來港信徒傳福音,甚至在網上發放訊息讓內地人到港接受基督教培訓亦算違法。

據知目前已有多名本港牧師被廣東當局召往大陸約談,顯示大陸已在干涉本港宗教自由,事件令港教會響起警號。

《國家安全法》第11條條文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而第36條則表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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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勢力」指向港澳與臺灣所有宗教團體,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胡志偉牧師認為當中「干涉境內宗教事務」可說是「語焉不詳,無所不包」:「這第22條比《基本法》第23條,對教會的內地事工帶來更巨大、更直接的影響。」

鄔小鶴牧師亦表示,有關官員還向他出示了國家對《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及《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等文件,表示上述上文規管外國人在中國中發展信徒、委任神職人員及傳教等。鄔牧師質疑該條例指明是針對國內的外國人,不適用於香港,但該官員卻聲稱條例適用於香港,甚至教會也不得向在香港的內地留學生、甚至本身為基督徒的內地遊客傳福音。

鄔牧師又指出,不少香港基督教機構在港舉辦大型活動或特會、例如在亞洲國際博覽館舉行的《回家》特會都有不少內地人赴港參與,新法令這些都變成犯法活動,認為條例明顯干涉香港的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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