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聯邦上訴庭裁定聯邦婚姻保護法違憲

2012 十月 19日, 星期五 17:45

位於紐約州的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週四(18日)裁定,《聯邦婚姻保護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中關於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的規定違憲。

據《美聯社》報導,法官丹尼斯‧雅各布斯(Dennis Jacobs)在裁定中稱,《聯邦婚姻保護法》定義「配偶」為一個男人或女人的伴侶,不應該只是局限於異性伴侶,也應該包括同性伴侶。其中第三條規定,只有一男一女合法結合成為夫妻才稱為「婚姻」,這違反了憲法中平等保護的條款,因此違憲。

今年5月份,波士頓聯邦上訴院第一巡迴法庭也曾作出相似的裁定,當時也是首次有上訴法庭將《聯邦婚姻保護法》判決違憲。今次紐約州的裁決,令一男一女傳統婚姻定義受到進一步的威脅。

前副司法部長Paul Clement為《聯邦婚姻保護法》辯護,他堅稱與婚姻相關的聯邦利益需要維持其原來的樣子,各個州應該通過民主方式來決定是否要將同性婚姻合法化。

其中一名對裁定投反對票的法官Chester Straub說,政府和法院不應該改變婚姻的定義,這應該由人民自己去決定。

上個月,一名叫Edith Windsor的紐約州女同性戀居民通過律師,要求得到和異性夫妻同樣的聯邦權利。Windsor和她的同性伴侶Thea Spyer於2007年在加拿大多倫多登記結婚,Spyer已於2009年去世,Windsor一直被要求支付36萬3千的聯邦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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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sor稱,「《聯邦婚姻保護法》歧視同性戀者。它不只是像我的律師今天所說的不合法,還反駁並且挑戰了建立這個國家的基本原則:公正和平等。」

美國民權同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已接手Windsor的案子,稱今次上訴法院的決定是「同性戀法律維權運動的一個轉折點」。

這一事宜還有待明年最高法院作出最終裁決。

1996年由當時總統克林頓簽署的《聯邦婚姻保護法》規定,只有一男一女(兩名異性)方可進入「婚姻」成為合法夫妻,「配偶」一詞只限於一男一女組成的夫妻之間使用。由於美國現在有越來越多州通過了同性婚姻合法的法案,同性婚姻支持者千方百計打倒一男一女婚姻定義《聯邦婚姻保護法》這道最後防線。去年初奧巴馬政府已宣佈不再為《聯邦婚姻保護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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