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大神學院邢福增評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五):牢牢在黨的領導下的「宗教關係」與「宗教工作法治化」

2016 五月 3日, 星期二 17:20

宗教關係新釋

習指出,要「建構積極健康的宗教關係」。「宗教關係」的概念,最早是胡錦濤在2006年的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提出。當時他把「政黨關係、民族關係、宗教關係、階層關係、海內外同胞關係」等,視作「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的「五大關係」。不過,胡錦濤時代對「宗教關係」的界定,主要是指「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信仰不同宗教群眾之間的關係」。1

在這次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習講話將「宗教關係」重新界定為:「黨和政府與宗教、社會與宗教、國內不同宗教、我國宗教與外國宗教、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的關係。」這個廣大了的定義,反映出習近平對宗教問題的重視。正如他在講話開始,便指「宗教工作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具有特殊重要性」,這重要性表現於:「關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關係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關係,關係社會和諧、民族團結,關係國家安全和祖國統一」。2眾所周知,習近平執政後,高度重視國家安全,成立了國家安全委員會,修改了《國家安全法》,因此,他將宗教納入國家安全問題內,反映其對宗教工作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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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習在2015年中央統戰工作會議上,強調「必須辯證看待宗教的社會作用」,這種「辯證」思維,承繼了江澤民強調宗教的社會作用,同時具有積極與消極的「兩重性」,但又將之置於「辯證」的關係之中。意思是:「既不能誇大宗教的消極作用,也不能誇大宗教的積極作用。要為宗教發揮積極作用,抑制消極因素創造有利條件和環境、引導和支持宗教界弘揚積極因素、抑制消極因素。因勢利導,趨利避害,不斷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3

正是基於對宗教社會作用的辯證理解,習近平全面地界定了宗教在中國社會涉及的各種關係:既有政治層面(黨和政府與宗教)、社會層面(社會與宗教、 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的關係),宗教層面(國內不同宗教的關係)以及國際與外交層面(我國宗教與外國宗教的關係)。有關界定,與江澤民時代提出的「宗教事務」概念相比,顯然有廣的延伸。「宗教事務」指「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為黨國介入及管理「宗教事務」,建立了合理性(涉及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開啟了往後全國以至地方級別的《宗教事務條例》的頒佈與修改工作。4據時為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的葉小文指出,宗教事務的概念,正是要將政府管理宗教,由「法律」層面進入「公共」層面。因為,有些宗教產生的社會負面影響,嚴格而言並沒有觸犯法律,構成犯罪問題,但卻仍對社會帶來不良後果。他舉了「宗教狂熱」現象為例,指「狂熱」不屬於或不完全屬於犯罪問題的層次,無法單靠法律手段去規範。因此,「宗教事務」概念所指的「國家利益及公會公共利益」,便為國家進行必要的行政管理賦予基礎。5

宗教工作的「法」治化

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呼應了中央統戰工作會議「必須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精神,明確提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規範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用法律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係」。6可見,一方面,這是繼承了胡錦濤時代提出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標,另方面,也反映出習企圖將對宗教的管理,納入更全面的法津體系內。正因為宗教涉及各層次的關係,關係到中共管治的基礎,黨國更要在辯證的考慮下,強化對宗教發展的引導,使之更符合黨國的需要。而「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將成為習近平時代宗教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是中央「依法行政」大方向在宗教領域的落實。誠然,「有法可依」比「無法無天」時代或「人治」進步,不過,這種進步,如果只在依法行政的技術層面取得保彈,但卻未能在核心價值上有所突破的話,「有法可依」只是「『依』法治國」,甚至是「『以』法治國」(rule by law)的表現,跟「法治」(rule of law)仍有很遠的距離。質言之,習近平強調的「必須提高宗教法治化水平」,其「法治化」只是為黨國管控及規範宗教,做到有「法」可依,以「法」行事,宗教界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在法律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仍是值得商榷的。7

事實上,近年中國政府在處理宗教問題上,明顯地將其中的「宗教」因素淡化,而突顯其中的「法律」問題,並且將宗教不能「違法」、宗教不在法律以外等理由高調宣示,作為合理化規管宗教的依據。最近浙江省以宗教違法建築名義來強拆省內教堂的十字架,便充份反映這種取向。8至於強拆過程中當局如何不遵守法律,並且以粗暴方式來行動,宗教界合法權益完全被漠視,在在反映出當局對「法治」的理解與實踐。宗教工作「法」治化,更多體現的是傳統中國「法」家化的精神,是宗教工作以「法」加強管「治」化的實踐。

黨的領導

習近平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已經明確指出,要處理好宗教關係,「必須牢牢把握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強化黨的執政基礎這個根本,必須堅持政教分離,堅持宗教不得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實施,堅持政府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 」9因此,法治化只不過是這種「姓黨」或「黨性」的工具而已。職是之故,「政教分離」只不過是有中國特色的政教分離,即是全面防範宗教組織及宗教進入社會公共領域,但卻為黨國藉「依法對涉及國家利於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名,而管理宗教事務及宗教關係,提供了強而有力的政治理據。

因此,習講話中提及的「導」:「要在『導』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準,做到『導』之有方、『導』之有力,『導』之有效」,其重點不完全是「疏『導』」,而是強而有力的「領『導』」,關鍵是,黨要「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10

 

  1. 龔學增:〈統戰工作要妥善處理五大社會關係〉,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6-08/03/content_4912975.htm。 
  2. 〈習近平:全面提高新形勢下宗教工作水平〉,新華網,2016年4月23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23/c_1118716540.htm。 
  3. 〈如何準確把握宗教社會作用的兩重性規律〉,統戰新語,2016年4月20日,http://tyzx.people.cn/BIG5/n1/2016/0420/c396781-28291468.html。 
  4. 邢福增:《新酒與舊皮袋:中國宗教立法與「宗教事務條例」解讀》(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宗教與中國社會研究中心,2006),頁22至23。 
  5. 葉小文:《宗教問題:怎麼看?怎麼辦?》(北京:宗教文化,2007),頁123至125。 
  6. 〈習近平:全面提高新形勢下宗教工作水平〉,新華網,2016年4月23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23/c_1118716540.htm。 
  7. 邢福增:〈近十年來中國宗教工作的評檢──從「四個必須」到「四化」〉,《鼎》,2015年秋。http://hsstudyc.org.hk/big5/tripod_b5/b5_tripod_178_02.html。 
  8. 邢福增:〈拆十字架的政治──浙江省「三改一拆」運動的宗教-政治分析〉,《道風:基督教文化評論》,期44(2016年春),頁25至59。 
  9. 〈習近平:全面提高新形勢下宗教工作水平〉,新華網,2016年4月23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23/c_1118716540.htm。 
  10. 〈習近平:全面提高新形勢下宗教工作水平〉,新華網,2016年4月23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23/c_11187165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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