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結論是,加州向來對婚姻的定義並不剝奪個人既得權利或對某一種人造成歧視。」
周四位於三藩巿的加州第一區上訴法院推翻了2005年3月審判法官的裁定,上訴法官同意州檢察長所說,要改變「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的傳統定義不是法院、而是州議會的範圍。此判決予同性戀婚姻的倡議者以致命的一擊。
裁決以二比一票通過。法官表示加州禁止同性婚姻並不對同性戀者造成歧視,因為美國的同居伴侶法賦予登記伴侶擁有已婚伴侶一樣的大部份權利。
然而該判決並沒有否定同性戀者得到婚姻權利的可能性。法官說:「或许有一天加州將會將婚姻的定義擴大至同性結合,然而這改變必須經過民主程序而不是由司法批准。」
同性戀倡議者表示他們仍會上訴加州最高法院。同性戀組織「美國平等婚姻」的發言人說:「我們相信加州最高法院會行使憲法裡人人平等的法律保障,打破不讓同性戀者得到合法婚姻的歧視。」
反對同性戀者對判決表示歡迎:「此次能通過民主程序達致重要的決策是加州公民的得勝。」總部在猶他州的婚姻法律基金會(Marriage Law Foundation)主席Monte Stewart說,「這亦是最重要的社會制度——婚姻——的一大勝利。」
04年麻州成為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份,此後19個州修憲禁止了同性婚姻,另外26個州已將婚姻定為一男一女的結合,而康乃狄克州及佛蒙特州則容许民事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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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的裁決起於04年三藩巿巿長Gavin Newson向數百同性戀者發出結婚證書、後在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訴請下收回。翌年三藩巿高等法院裁決加州法律含有性傾向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