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評進化論——進化論不是被證明的科學理論

2005 十一月 3日, 星期四 11:45

I. 科學方法:

簡單來說,科學方法包括下列步驟:

1. 觀察各種現象(OBSERVATION OF PHENOMENA)

2. 提出假說去解釋現象(PROPOSAL OF HYPOTHESIS)

這些假說通常包括數學的模式(MATHEMATICAL MODEL),將現象數量化(QUANTIFY)。

3. 做實驗去證明(EXPERIMENTS) 從數學模式所計算出來的結果,與實驗的結果比較,若果吻合,這假說就被接納為證明的理論。

4. 理論(THEORY)被證明的假說才稱為理論,未被證明的只可稱為假說(HYPOTHESIS)。理論能解釋越多的現象越好,甚至能預測還沒有觀察到的現象,直到有新的現象出現不能解釋,就要尋求新的理論,開始另一個新的步驟;

觀察 → 假說 → 實驗 → 理論

← ← ← ← ← ← ← ← ←

II. 何謂「證明」?

按上述討論,「證明」就是用實驗去確定「假說」是對的,然而,不是每一門學科的「證明」都是一樣。

1. 自然科學(NATURAL SCIENCES)如物理、化學、生物學科等,其假說都是用實驗去證明。這些實驗無論在什麼時候,在地球那一角落進行,結果都是一樣的,並且可以重覆地去進行。

2. 社會科學(SOCIAL SCIENCES)如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政治學等。這些學科的證明,在不同的角落,可能有不同的結果,因為影響的因素太多,無法逐一控制。如在社會學中,文化、宗教,甚至水土、食物,都可以是影響的因素。故此,這等學科的理論,多不能以絕對的或百分之一百的結果去表達,多以百分率去表達;亦即是說,有些情形不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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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歷史學所處理的資料是已經過去的事情,所有的結論都不能重覆一次去證明。就算我們有確實和完全的記載,也只能假設昔日人的心理、生理等與我們今天一樣,從而去作推論。這與自然科學再重覆實驗一次的證明,有很大的分別。今天你我在某種情形下會這麼做,但昔日某人是否會同樣這麼做,是不能百分之一百肯定的,有很多人的心理是不能以常理去推測的。

4. 「證明」的主觀性:

上述的的討論讓我們看到,在自然科學中的證明,是絕對客觀的,因為「證明」的標準對任何一個人都是一樣的。

社會學科的證明就有所不同,實驗結果的百分率要高到什麼程度才算是證明?這個百分率的確定包括了人的主觀性在其中。

在歷史學中,肯尼地總統(KENNEDY)被刺殺的案件是說明主觀因素影響了接受「證明」的結果的好例子。華倫大法官所主持的調查委員會之結論認為只有一個槍手奧斯華單獨行事,但不少學者和一般人士仍不接受這個結論,認為肯尼地總統的死是一些陰謀的結果。O.J.森遜(O.J. SIMPSON)的案件是另一個好例子去說明「證明」的主觀性,同樣的證據,但兩個不同的陪審團(刑事與民事)作出完全相反的結果。

「進化論」是宇宙來源的一種假說,它描述已經過去的事情,無法重覆,因此是不能經上述科學方法去做實驗

加以證實。科學家只能以觀察到的現象,加以引伸作結論,去相信進化是一個歷史的事實。問題的關鍵在於

這些現象足夠嗎?引伸的過程合邏輯嗎?這就是「進化論」被證明的主觀性之所在。

進化論是什麼?

(1) 達爾文之貢獻

在他之前,進化的觀念已存在多年,不過不是用進化這個名詞,他最大的貢獻是提出一套進化的方式(MECHANISM),稱之為「物競天擇說」(NATURAL SELECTION),或譯作「天演論」。1859年他出版「自然淘汰引致物種起源」(THE ORIGIN OF SPECIES BY MEANS OF NATURAL SELECTION),解釋環境之影響和需要,促使生物進化產生新的物種和形態。

(2) 特殊進化論(或微進化)(SPECIAL THEORY OF EVOLUTION)

指同種生物中可以觀察到的變異現象,是由於基因(GENES)在物競天擇的作用影響下突變(MUTATE)的結果,達爾文提出他所觀察到的現象,作支持進化之說,都是微進化的證據,但微進化並沒有使新的物種(SPECIES)出現。

(3) 普通進化論(GENERAL THEORY OF EVOLUTION)或作合成進化論,引伸微進化的觀念致所有生物。認為地球所有生物皆同一轍。由無機領域中經過一些物理和化學作用,促使無機分子碰撞而產生了複雜的有機分子,繼而在「天演作用」(NATURAL SELECTION)的影響下,由有機分子演變為單細胞生物,續而多細胞生物。

此進化的動力式(MECHANISM),是「天演作用」。它是偶然的(RANDON),沒有特別的設計與目的。只是在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驅使下,基因為適應而突變,產生出新的物種。

進化論的前設(PRESUPPOSITION)或譯作「預設」

(1) 物質的自存與永恆

(2) 進化論的支持者反對設計和設計者的論調,因為他們假設所有生物的來源完全是/單純是透過自然的過程(PURELY NATURALISTIC MEANS)。這種過程他們稱為「天演作用」(NATURAL SELECTION),非常廣泛的描述,沒有細節的步驟: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基因突變。

然而當他們反對在學校教導「創造論」的時候,他們卻說這「神」的觀念是宗教的範疇處理的,非科學的範圍之內所處理的,既然這樣,這些人士怎能這麼肯定地說,生物的來源單單是從自然過程而來,而沒有超自然的因素呢?他們根本不知道,他們只是假設沒有超自然的因素存在而已。藉著假設去否定超自然領域的存在,不是科學的態度。

進化論之證據

(1) 地球年齡久遠

進化需要很長的年日,科學家用放射性物質的半衰期(HALF LIFE)和地質學中地層的結構去確定

地球年齡很長久。

(2) 古生物化石的證據(FOSSIL RECORDS)

不同時代的生物不同,並且好像越來越進步。

(3) 結構人類學上的證據

比較原始人之化石及現存生物及人類(如大、小猩猩等)的頭趕屆B上顎、牙床結構等,從而結論某些生物是人類的先祖。

(4) 生物地理學上的證據(BIOGEOGRAPHY)

這一些就如達爾文在南美及格披拉高斯群島所觀察到的現象:鳥、花、植物等為適應不同的環境,產生結構上不同的特徵,即是說,有微進化論 — 生物界有有限度的變異。

(5) 比較結構與用上的證據(COMPARATIVE STRUCTURE & FUNCTION)

比較細胞構造與用;

比較大體解剖學心臟、脊椎等之用和構造的相似;

比較胚胎發展過程之相似。

(6) 分子生物學與遺傳學上證據

比較去氧核酸DNA之相同構造和作用。

比較基因的表現(GENE EXPRESSION)和基因暗碼(GENETIC CODE)之普遍性而結論眾生物同出一源。

(7) 突變(MUTATION)實驗是微進化的證據之一

無機物(INORGANIC)在實驗室中經過高溫、高能量和高壓而產生有機物(ORGANIC)。

進化論證據不足

(1) 缺乏中間型的化石存在,所謂「失落的連繫」(MISSING LINK)

若進化論是真實的,那麼必定有千萬種的中間型曾經存在,然而至今只有少數不明顯的所謂中間型的化石出現。

(2) 邏輯推論的錯誤:

A. 必須有的證據不等於足夠的證據(NECESSARY EVIDENCES ARE NOT SUFFICIENT EVIDENCES)。若有進化,那必然有相同之處;但有相同和類似的地方,不等於有進化。相同與類似可以是出自一位造物主(如一個畫家的畫,或一個建築師的建築物)。

B. 有微進化不等於有廣進化(MICRO-EVOLUTION DOES NOT IMPLY MACRO-EVOLUTION)。將微進化的證據加以延伸(EXTRAPOLATE),用來證明廣進化,其實是極不科學化的。

C. 在實驗室中能夠做出來的結果,不等於在千萬億年前的太空中曾經發生,或會發生。

(3) 實驗證據之不足

A. 「突變」(MUTATION)的變異,並沒有產生新物種。

B. 很多時,實驗「突變」的結果是退化的,而不是進步的。

C. 到目前為止沒有人能在實驗室中從有機物造出生命。

那麼在自然界中無目的無智慧的力量盲目的帶引之下,竟然有生命之產生,實在是「神蹟」。相信有這樣的可能不是根據科學/邏輯的結果,而是一種信念。

(4) 進化的可能性「或然率」(PROBABILITY)很低,其發生一次的可能性需要比宇宙更長的時間。

試想做一隻會飛的鳥,每一部份必須配搭恰到好處才能成。同樣地,若進化是真實,每一個細胞進化的程度、速度等恰到好處,並且要與千千萬萬其它細胞的進化配搭得合適,才能成進化成一隻鳥。在無計劃、無目的、偶然的(RANDOM)情況下,這樣的進化是絕對不可能的。用「或然率」(PROBABILTY)計算,需要比宇宙存在更長時間才能有機會偶然發生一次,眼睛又是另一個例子。進化論的說法卻認為這種情形不斷的發生,結果產生這麼多的物種,怎有可能呢!

(5) 進化論與熱力學第一及第二定律直接相衝突(參里程著「游子吟」14-146頁)

A. 熱力學第一定律說:質能不能被創造也不能被消滅,也就是說,宇宙不能自己開始。熱學第二定律說:宇宙必定有一個開始。這樣,宇宙只能有一個不受第一律支配的超然開始。這樣的開始不可能是自然進化的。

B. 熱力學第二定律告訴我們,宇宙是在退化之中。若果進化是宇宙的普遍現象,那麼在宇宙中一定有一個宏大的指今系統和能量轉化系統,使萬物能逆熱力學第二定律,由無序到有序,由低級到高級不斷地進化。但是,提倡進化論者不能在宇宙中找到這樣一個系統。

結論:

接受進化論者說進化論是已被證實,其實是他們把證明的標準降到很低,所以說有足夠的證據,差不多等於說一個人在兇案發生的房屋門外經過,所以證明他是兇手。所以,「進化論」最多只能以「運作的假說」(WORKING HYPOTHESIS)看待,而不是已被證明的理論。

附註:對猿人骸骨的解釋

1. 這些骸骨不是完全的,另一方面,從來沒有見過這些猿人,那麼考古學家怎樣去將整個猿人的外貌構造出來呢?他們在構造的過程中已經假設了進化的存在,然後又用這些構造的結果去證明進化論,這是循環的論證,不合邏輯。

2. 不同年代的猿人骸骨之不同之處,只能證明有微進化,不等於有廣進化。

3. 按聖經所記載(創2:7),人是神特別創造的行動所造的,並且他是有靈的活人,這是人的定義。

猿人在外表上可能與人相似,但他們不是有靈的活人,我們可以看他們為神所造的動物之一。

有關批判「進化論」的書:

「游子吟」里程著;使者協會出版。

「審判達爾文」(DARWIN ON TRAIL) PHILLIP E. JOHNSON著,錢錕等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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