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學者柯志明:同性戀是「自然」的嗎?

2013 七月 26日, 星期五 8:36

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都是自然的嗎?這是同性戀主義者慣用合理化自己的主張。台灣大學哲學系副教授柯志明曾撰文深度剖析「同性戀自然論」,指其冠冕堂皇的說詞完全站不住腳。

在柯教授看來,澄清「同性戀自然論」爭議的關鍵是弄清到底什麼是「自然」?所以要先檢視「自然」一詞意指什麼。

首先,「自然」的詞義主要是相對於「人為」而言,即「非人為而如此」的就是自然的;因此,一個存在物只要不是人為的,人就會視之為自然的;「自然界」與「大自然」就是指非人為事物的總稱。在這個意義上,「自然」還有能自我生產的意思,也就是在人不加以干涉的情況下自然能自己成為如此。

然而,凡自然物都有它作為為某種自然物的「樣子」,這個樣子使它成為某一「類」的自然物。一個類是由具有共同樣子的自然物組成的,因此這個樣子就是這一類自然物的共同特質,也就是它們的本性。

柯教授還指出,「自然」(physis)在古希臘就同時也指「本性」,即一物之為該物而非別物的那個特質;而如亞里斯多德所言,自然物的存在目標就是本性的實現。然而並非所有自然物都能如實地實現本性,或者本性並不能完美地實現,「因此人不會把一物的現實存在樣子都視之為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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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人不會把一個連體嬰、不會說話、沒有手的人說是自然的,他們是不自然的,以為你他們沒有如實表現作一個人的本性,也就是正常的樣子。「這樣,『自然』就是指正常,『不自然』指不正常。」他說。

因此,「自然」除了具有存有意義(ontological meaning)之外,也具有規範意義(normative meaning)。換言之,除非某物表現出該有的樣子(合於某物的本性),否則該物就是不自然的。

所以在他看來,有爭議的「自然」主要是就其規範意義而說的。原則上,人必須掌握了物的本性才能「規範地」使用「自然」。

如何知道物的本性呢?透過物的現象知道其本性,而且這是人唯一知道物的本性的途徑。雖然物的現象不完全一樣,但物總是能呈現該物的一般樣子,而人就是透過這個「一般樣子」知道物的本性。

柯教授又進一步表示,這個物的一般樣子不但是物的存在樣子,也是物得以存在的條件;換句話說,物要能存在於世就必須是某個樣子;如果物不是某個樣子,那麼它就喪失存在於世的條件。

他強調說,這裡的「物」是指作為一個類的物,即一個類的物要能持續存在於這個世界,它的同類分子就必須存在為某一個特定的樣子而非其他樣子。所以類必須透過個別分子之繁衍、增殖——生出一個新的分子而存在。

在此,生物的生殖就是生物得以存在於世的關鍵環節,而人類也正是在這個關節上面更清楚看到生物的本性。「生殖——生出一個同類的新生命個體——顯露了生物的本性。」他說。

那麼,什麼是人的自然(本性)呢?在柯教授看來,從人的生殖可以看出來,至少就生物層次而言是如此。人必須透過男女兩性的結合才能生出後代來。換言之,只有在兩性結合的情況下人才能存在於世。

「由此可見,兩性的結合是一個人能存在於世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這就是人的自然。」

「因此,故意忽略人的生殖而孤立談論愛情與性愛,並企圖理想化這種無關生殖的愛情與性愛,絕對是偏頗、空洞的人性觀。」他總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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