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3日,香港法官首判變性人可合法婚姻登記個案。涉案變性女子W於2008年接受變性手術後,與男友到婚姻登記處進行婚姻註冊被拒,繼而展開長達3年多的上訴,終在本年5月被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
終審法院認為,現時婚姻條例中的「女性」應包括經過變性手術由男變女的人士,故判W小姐符合婚姻條例中「女性」的定義。此判決為香港婚姻制度帶來了一次歷史性的突破,但與此同時,同性戀運動卻乘勢渾水摸魚,藉機力推跨性別人士婚姻合法化。
在變性人案件結束五個多月後,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將在10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就變性人W獲勝個案發表「跨性別婚姻」動議議案,並試圖展開推動跨生別人士的婚姻合法化。但實際對於已完全進行變性的人來說,他們認為自己已變成「完全的男性」或「完全的女性」,並不自視為跨性別人士。
香港一位公開變性身份、並完成變性手術的Amenda就說認為自己是一位不折不扣的女生,並認為同運人士將她強行說成跨性別人士是一種「霸權的行為」,意圖是藉變性人的處境推動他們自己的議程(Agenda)。
更甚者,同運將變性人、易服癖、扮裝等均屬「跨性別」,因此,一旦陳志全所推動的「跨性別婚姻」合法,那意味著不單完全變性的人士,連未完成變性的人士或其他有性別認知障礙的人士均可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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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香港同運發展的招雋寧在《成報》發文指,陳志全議員動議值得注意的,是他提出的是「跨性別婚姻」,而非「變性後人士的婚姻」,己超出原有的情況。而事實上,變性人W個案的判決是指完成手術後的變性人的性別身份,但動議卻意圖加入超出於變性人範疇的「跨性別人士」,兩者存有很大的差別。
招雋寧又指,同性戀運動有特定的性解放改革的議程:「跨性別同運人士推動降低更改性別的門檻,期望只須完成部分手術,甚或更激進的是不需經過任何手術,只要按個人意願便可更改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
他又說,跨性別同運人士的另一項議程是要打破社會的兩性界限,推動除了男、女,應該有更多其他性別選項。
此外,對於現有婚姻條例能否盖全及保障到變性人權益問題,他表示法院確立經過變性手術後的新性別,可適用於現有的《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中有關男、女兩性的定義,因此他認為絕對毋須另立名目,制訂所謂「跨性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