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承認」公眾諮詢將屆 團體:外國制度過寬不宜效法

2017 九月 11日, 星期一 0:49

2017年6月,政府展開有關性別承認的公眾諮詢,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開腔回應有關建議。(圖: 網絡)
2017年6月,政府展開有關性別承認的公眾諮詢,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開腔回應有關建議。(圖: 網絡)

在2013年的「變性人婚權案」一案將性別承認的爭議訴諸法律。法庭裁決已變性的W被認可享有女性的法律地位,並可以與男性結婚,使此議題在香港帶前所未有的方向。終審法院認為,政府應參考外國法律和模式,研究香港如何妥善解決變性人士在法律範疇所面對的困難。

政府2014年1月成立由律政司司長擔任主席的「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跟進終院的意見。工作小組比較了超過100個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例、制度、案例和國際組織的準則,並於今年6月23日發表諮詢文件,就應否在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以及該制度的內容為何兩項徵求公眾意見。諮詢至下月31日止。

「性別承認」一詞,指法律可用較嚴格或寬鬆的標準容許市民更改其性別身份。而對此社會大眾一般有兩大訴求。其一,是讓性別焦躁症患者獲身體微整形的機會,使他們「表裡如一」並以另一性別身份生活。而另一種是對性別自主的訴求,而無須進行手術,只按個人意願換掉性別身份,且被社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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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於2017年6月,政府展開有關性別承認的公眾諮詢,內容主要包括應否在港設性別承認制度抑或維持現狀,申請更改性別的資格及政府考慮認可的四種模式:(一)「自我聲明」,准許人聲明自己屬某性別便可更改性別身份,而無須程序及醫療手術的介入。(二)「無須手術」,顧名思義是不須接受手術,但需要醫療診斷如性別焦躁症的證明。(三)「規定手術」,申請人須接受變性手術。(四)「較多限制」,申請人要接受性別重置手術,需要醫學診斷並不接納已婚人士的申請。

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發表了聯合回應,當中包括四個主張:

(一)行政措施為主,輔以適量修例
兩機構認為,觀乎香港已有安排變性手術和更改性別身份之機制,兩個組織均認為政府應以行政措施為主優化現有機制,並以修法為輔如「性罪行法」去保障變性者,雙管齊下。而無須盲目仿效英國《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這繁瑣的法制。

(二)規定手術模式,平衡性別制度
兩機構認為在四個模式中「規定手術」乃是最低要求,而申請人必須有「患性別焦躁症」的證明,並於手術前,有兩年的實際生活體驗機會。他們又認為「自我聲明」及「無須手術」模式是將主觀訴求凌駕兩性制度的公共功能,使性別身份掏空,對社會有害無益。

他們建議政府修例,讓已獲醫生認同可考慮進行變性手術者,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印有有效日期的臨時身份證明,顯示其更改後的性別,以助申請者體驗變性後的生活。但他們又表示,相關證明的身份應有法律權限,如不能以新性別作婚姻登記等等。

(三)完善更改要求,維護基本人倫
兩機構認為任何年齡的人都可接受醫學診斷,但必須滿18歲才可參與醫療干預,如賀爾蒙治療、生活體驗及手術。另外,他們建議政府只接受單身人士的申請,並協助已婚者處理其婚姻狀況,以免婚後一方變性後出現由兩個法律上為同性組成的婚姻。

(四)香港自主獨立,拒絕盲目跟風
兩機構又認為任何關於銜接與外地相關變性情況的要求,須合香港更改性別手術的要求為本。而外地一些較寬鬆的倡議,未必符合香港社會及制度,因此不宜盲見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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