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塔光聖經講座 再論「神的公義」

2007 十二月 31日, 星期一 5:39

公義是什麼意思?公義公平的標準又是什麼?其標準由誰來把握?既然神是公義公平的﹐那麼如何看待地上不公不義之事?基督徒該如何用自己的行動來表彰神的公義公平?日前紐約南塔光舊約聖經講座,就專門探討了此類信仰難題。

校長顧奇偉牧師首先表示,討論神的公義問題必須追述到神的慈愛,因為人虧乏也無法表彰他的公義,而罪成為人神之間的阻隔﹐神必須用公義的審判來說明他自己。

其中在舊約中亞伯拉罕多次的反問來表達神的公義性:「將義人與惡人同殺、將義人與惡人一樣看待、這斷不是你所行的。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麼 (創18:25)。」

由此看出,基督徒所信仰的這位神不是萬事都點頭的「和事佬」,乃是一位完全聖潔﹐對罪惡不放過的公義審判之主;而且神曉得如何分清是非曲直,因他本身用公義公平的標準來奠定了大地的根基(見 詩50:4-6,賽33:22)。

此外,從舊約可看出神在以下關係中實行審判,包括個人和萬國之間 (創16:5,31:53,撒上24:12、15,賽2﹕4);神公正地審判個人的罪惡(創30:6,詩7:8,26:1-2,35:24-25,43:1,54:1),違背神的家庭(撒上3:13),國際(創15:14,詩110:6,約珥書3:12);

他的子民(詩50:4,67:4,賽3:13,33:22,結36:19),大地(創18:25,撒上2:10,詩9:8,82:8 ,94:2,96:10)。神還審判神明和那些在上掌權的(伯21:22,詩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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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顧牧師總結說,「這些足以表明,我們所信靠的神不是人手所造的偶像,乃是有最高的權柄、可施行審判,統治萬有的神。 」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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