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學者:同性戀伴侶有結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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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華人信徒於3月在華府遊行支持傳統婚姻。(圖:紐約豐收靈糧堂)
高院以「平權」、「自由」與「反歧視」等口號為同性婚姻背書引起傳統婚姻支持者強烈抨擊。那麼,同性戀伴侶到底有沒有締結婚約的權利嗎?

台灣大學哲學系副教授、知名基督徒學者柯志明曾發表數篇文章對同性戀運動進行全面、深刻的批判,代表福音派基督徒為其所持守的信仰與聖經婚姻愛情價值觀發聲。

柯教授去年出版的著作《尊貴的人、婚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不妥協的立場》,收錄了他的關於同性戀議題的所有文章。柯教授研究哲學與神學,其思想根植於聖經,文字富批判力,多為闡明與辯護基督信仰。

同性戀主義者常打著平權與反歧視的旗號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對反對者扣上「歧視」的帽子。基督徒要如何回應?柯教授在《尊貴的人、婚姻與性》這本書中給出全面回應。

在柯教授看來,同性戀者要求與異性戀者擁有同等締結婚約的權利,乃是一個「權利」的訴求,而且是「基本權利」的訴求,該訴求是否合理關鍵在於對「權利」的理解。

他表示,權利(Right)首先必須出於或合於義(Right),只有合於義的事才有權利而言;人擁有做一件事的權利之首要條件就是做那件事是對的(Right),人沒有做錯事的權利,亦沒有做惡的權利,除非為了實現更大的善而不得不為小惡。這是權利的基本道德條件。

所以,只有在同性戀是正當的前提下,同性戀者才有訴求同性婚姻立法的權利。因為法律不能背離道德,而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那麼,同性戀主義者證明同性戀愛情的正當性了嗎?在他看來,「根本沒有!」

柯教授進一步指出,同性戀者爭取婚姻平等權不僅是法律觀念更新的訴求,也牽涉到道德層面、甚至顛覆整個人類的傳統婚姻觀念。倘若認可同性婚姻,那麼人類的婚姻觀念必須徹底改變。

柯教授強調堅守傳統婚姻的重要性,因為婚姻所涉及的不僅是兩個人的愛情,更是人類的繁衍、社會的構成、倫理關係的建立與文化的傳承。

這種重大的婚姻變革,同性戀主義者提供充分的理由了嗎?「完全沒有!」他表示。尤其是同性婚姻無法承擔異性婚姻所承擔的人類繁衍的重大任務,因此同性婚姻完全不能與異性婚姻相提並論,沒有婚姻權利的合理性。

同性戀主義者強調「反對同性婚姻就代表否定同性戀基本人權、歧視同性戀」。面對這個挑戰,基督徒要如何回應?請關注下一篇報導《反對同性婚姻意味「歧視」同性戀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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