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会历史看政教关系(二):巴特和潘霍华

作者:张慕皑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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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巴特和潘霍华

到了廿世纪,民主自由和人权的观念渐趋成熟,但在这成熟的过程中,政教关系在很多地方仍然是一个争论的焦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政教关系的紧张,带来神学家如巴特和潘霍华等在这方面的重要反省。

在著名的"巴门宣言"(The Barmen Declaration.1934)发表后,得到很多神学家和教会领袖的支持,包括巴特和潘霍华在内。巴特在1935年和1946年之间所写的几篇文章("福音和律法","教会与政府"及"基督徒群体与公民群体"充分表现他对政教问题的态度。

首先,巴特指出,基督徒群体(Christian Community)与公民群体(Civil Community)在本质上有重大的分别。基督徒群体是神所招聚的群体,是认识神的,这群体也是公民群体的一部分,但公民群体却不能在法律上以与神建立关系为大前提,因此祗能有属世、相对性和暂时性的弁邬M目标,公民群体需要军事实力来支持它的权力,而基督徒群体却拥有超自然和普世性的本质。

两者虽有本质上的分别,但巴特却警惕我们不要小题大做地去渲染这些分别。基督徒群体生存在未蒙教赎的社会群体中,因此,困扰国家的事情,同样影响教会,教会是国家这大圈子中的小圈子,政府给教会适当的保护,但同时国家和政府却是基督国度的一种彰显(an exponent of His Kingdom),是基督国度这大圈子中的小圈子,公民群体虽在教会以外,却不在基督国度之外。

巴特强调在政教关系上,两者虽扮演不同角色,却彼此依赖,息息相关,相辅相承。但在他以基督为中心的神学思想中,自然神学不能独立存在;基督是一切的源头,故此基督的权柄高于国家的权柄;纳粹德国的将国家权柄绝对化,是他的神学所不能容忍的。

巴特认为基督徒群体参与公民群体的事务,最适切的做法和贡献,就在于完成神所赐的任务──笃信基督,传扬基督,宣扬祂是世界的主,也是教会的主;基督徒群体应为公民群体祷告,积极为公民群体谋求福利,同时又承认神定规基督徒必须顺服在上掌权者。

巴特以为基督徒群体不能提供一套详尽和具体有关公义政府(Just State)的理论和信仰,亦不能提供任何过去完美政府的榜样要求现今的政府去效法。为政府的将来设计一个理想的模式,要它去跟从也是不可能的。巴特以为没有一种政制是完美的,甚至民主政制也不能被视为一种"基督徒政制";虽是如此,基督徒群体有责任在神启示的亮光中努力寻求一套最适合的政治制度和组织。

基督徒顺服政府的表现包括承认基督最高无上的主权、分辨公义与不公义的政府、德政与暴政、自由与无政府主义、群体与极权、个人权利与个人主义和罗马书十三章的政府与启示录十三章的政府等。基督徒在分担公民群体的工作和困难时,不能以自然定律(natural law)为准则,基督徒处理公共事务的唯一准则就是神启示给我们的属灵原则。

巴特强调基督徒群体不应在政治上为教会本身争取利益、地位、权力和影响力,当教会在政治上为自己寻求利益,便立刻成为一个在属灵上失去自由的教会。

教会对国家最大的贡献,根据巴特,在于内在生命的整顿,以至教会可以成为政府的一个典范,教会给予政治的模范将成为政府更新的源头和维持政府的动力。

在"政教关系"的神学观上,潘霍华的思想和巴特的很接近。潘氏在1945年4月9日因被控参与谋杀希特拉而被处死,使他的名字与当日教会在纳粹德国的一场斗争结下了不解缘。

潘氏对"政教"问题的观点一直都很保守,符合传统路德宗的思想,因此研究潘氏生平和著作的专家都感到不容易从他的著作中了解他的殉道行为。

潘氏在〈伦理学〉(Ethics)一书中,指出政府的权力来自神,因此信徒和非信徒同样必须无条件地和全面性地顺服在上掌权者,政府为基督而设,故此应该服侍基督和教会,但基督在政府之上的主权并不表示教会有主权在政府之上,政府所服侍的基督,也是教会的元首,当政府按照神的旨意侍奉,必能带来社会的安定和繁荣,信徒便能"平安无事的度日"(提前二2)。

论及政府对教会的要求,潘氏指出,政府要求教会如其他社会团体一样,对它服从和尊重,但政府对教会的属灵职事和使命则无权干预,祇可以要求教会在执行属灵职务上不妨碍政府的属世职务,但由于教会的属灵职务必须在公众面前执行,政府有权监管以确保不致破坏社会秩序,一切属灵事务得以按照社会公义原则进行。

至于教会对政府的要求,潘氏以为教会有责任向全世界呼吁,要求他们降服在基督的主权之下,这责任包括了向政府里的人传讲福音,邀请他们归信基督、得著救恩。由于两者侍奉同一的主,教会有权要求政府在其执行向公众传讲神的信息时,得到适当的保护,以免遭受敌对和亵渎,教会亦要求政府保护其免受不合理的干扰,使信徒可以自由无阻地过正常的基督徒生活。

潘氏在论及教会在政治上的责任时,强调应首先分辨教会整体的属灵验分(spiritual office)和信徒个别的责任。就整体的职分而言,教会有责任向政府宣讲神的审判,并指出政府的缺点和错误。在信徒个人的政治职责上,潘氏指出他并不必要为政府的行动负责,但却应向自己蒙召的职责(工作)和自己的生活负责,这就完成了他在政治上的责任。

潘氏和巴特同样反映"巴门宣言"的观点,以为教会和信徒对神的效忠是绝对的,但对政府的顺服却不可能是绝对的,潘氏以为当政府超越神所指定的职权时,信徒便没有顺服的责任,就如当政府尝试操纵教会的信仰,政府便超越了应有的职权;虽然如此,潘氏仍强调在这种情况下,信徒仍须顺服政府其他合理的要求。

在"教会与犹太人问题"(The Church and the Jewish Question)一文中,潘氏针对当时政府迫害犹太人的事件,指出当政府不能干预教会宣讲神的公义,而教会本身亦不应干预政府的行动。在犹太人事件上,教会有三方面的行动可作选择,第一是对政府的行动提出质询,促请政府检讨自己的行动,看是否属于合法和符合政府本质的行动;第二,教会有责任帮助在政府不良制度之下受难的人,这第二种的做法就像为巨轮下受伤的人包扎伤口;但还有第三种可行的办法,就是在轮上加上一个辐,这是直接的政治行动,这种行动祇可在政府未能带来社会的秩序和安定时才可采取,而这种政治行动也应祇为了挽救、保护和维持政府而采取的。

总括来说,在政教关系上,潘氏以为教会和政府是社会上分离而又互相关连的两个个体,其中一方面试图去占有另一方面就忽视了神国与地上国的关系,就是教会约束政府,而政府又约束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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