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首次制定利用互联网进行宗教资讯服务的相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本月10日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网上以文字、图片、影音等方式,直播或录播弥撒、受洗、礼拜、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等宗教活动,需先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境内的组织,主要负责人是中国籍。
《意见稿》规定,境外组织或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资讯服务;对于从事互联网宗教资讯服务,必须向省级宗教部门申请取得"互联网宗教资讯服务许可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须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行为,许可证期限为3年,期满需要再次申请。
《意见稿》共5章35条,5大章节分别是:总则、互联网宗教资讯服务审批、互联网宗教资讯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按《意见稿》指第6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资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讯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对于互联网宗教资讯服务名称,《意见稿》指,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外,不得使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名称,也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
第15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资讯服务,不得含有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等14项内容。
第18条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和受洗等宗教活动。
据悉,《意见稿》拟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资讯办公室、工业和资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部门规章形式发布。2018年10月9日前,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资讯网、电子邮箱或通信方式回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