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奇偉牧師:從聖經視角看「安樂死」的爭議

無論在哪裏,「安樂死」都是引起很大爭議的話題。本報日前報道《台灣擬通過「安寧死」(安寧死:為免除病患的痛苦,讓病人隨疾病的發展而自然死亡)立法讓末期病人離世》一文後,再次引發讀者對「安樂死」與「安寧死」兩個話題展開熱烈探討。

那麽,目前的安樂死和安寧死法案是否符合聖經的教導?基督徒要如何看待這些富有爭議性的問題?紐約南塔光浸信會主任顧奇偉牧師近日透過本報神學信箱回答網友的上述提問。

顧牧師表示,從聖經找不到任何贊同「安樂死」與「安寧死」的依據,相反整本聖經從舊約到新約都在提醒人要珍惜和愛護生命,並明確指出無人有權掌管或終結自己或他人的生命。總之,「安樂死」與「安寧死」都屬於殺人的罪,是人類不信神復活大能的愚昧選擇。

以下是顧牧師分享的全文內容:


安樂死是怎麼一回事?

根據希臘文考據﹐認為「安樂死」是Euthanasia的中譯,來源自希臘文字根EU(美好),thanatas(死亡)意思即是美好的死亡。「安樂死」作為Euthanasia的中譯,可能是來自日本學者的翻譯,從字面意義看來,意思似乎是死得好和死得安安樂樂,可是一個字詞的字面意義並不一定等同於它日常用途意義。各國對此定義不同,無非是技術表面的處理,有關詳情請參考有關的研究網頁。

安樂死歷史由來是什麼?

安樂死合法化的歷史不太長。第一個安樂死協會於1935年在英成立。英國會(1936)法律禁止該法案的通過。1938年,美國安樂死團體成立,相關法案未能通過。二戰中希特勒納粹以安樂死計畫(Euthanasia Program )﹐1939-1941年期間以毒氣室秘密屠殺了近十萬的猶太人;從中看見安樂死被濫用﹐平息英美等地的相關活動。1969年英國會再度禁止安樂死法案。同時另外一個稱為 ‘living will’定義為「拒絕接受醫療的意願預立書」。荷日德國分別於1973年、1976年、1976年成立自願安樂死團體。1976年第一屆安樂死會議在日本東京舉行。歷史上第一本自殺手冊在1980年由蘇格蘭安樂死團體出版。同年世界死亡自主權聯盟(World Federation of Right-to-Die Societies)」成立。1981年第一個因為幫助他人安樂死而被判刑的案例正式在英國宣判。美國會(1991年)通過「病患自主權法案(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強調醫生須按病人意思停止醫療。1992年英醫師協會(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宣佈支持病患自主權。1993年第一本有科學證據的自我解脱用藥手冊出版。1994年美國奧州通過為病人處方致死藥物的法案,但隨後被禁生效。1995年澳洲成為全世界第一個许可醫師為病人註射致死藥物以達成病人求死意願的國家。1996年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Nine Circuit Court of Appeal)駁回先前有關協助病患求死的相關判決,承認「協助病患求死」符合憲法之立法精神,同時也認可 ‘Oregon\'s Death With Dignity Law’有關協助病患求死之法條。

從聖經視角看安樂死和安寧死法案的爭議

從舊約到新約聖經中提到生命寶貴的經文多的難以統計。比如生命這個詞彙,其中舊約中出現動詞過2425次、名詞140次、氣息等代名詞378次。新約中生命有諸多使用,可以指生命道路(419次)、生命軌跡(10次),還有生命表示一種特別的產業和恩賜。生命不但和身體有關,還和永遠生命密不可分。這生命還和身體需要,感情等有千絲萬薑岔鰜Y。歸納生命的主宰者的意思,我們可以看見:

第一:生命代表著神的形象。人不管男女,都是照著神的形象和樣式創造的(創一27),因為人有特別人格、理性和道德意識、會思想(創一1-20;三8)、有感情(創三6)、有意誌(創三6-7)。人該受到尊重,也應有自尊。否則便羞辱了神。

第二:生命是神賜的無價恩賜和禮物。生命,是滿有恩慧的創造者所給我們最高禮物,是因著慈愛的父神的恩典使我們得享受生命(詩廿四1),也暗示著我們的生命並非有權擁有,一切都是憑著神的覆庇,才能生存(詩一三九13),因此,生存就是我們對神的回應,若摧毀生命或結束他人的生命,便是否定神的主權,抹殺神的恩典。

第三:生命是神所託管的。生命,不單是神所賜,神更是我們生命的源頭(詩三十六9),生命只是一種委身,是神交給我們管理的通道﹐是神給予我們管理,我們只有管家的職份,不是擁有生命者。約伯在受苦中説:「我赤身出於母胎...收取的也是耶和華」(伯一21)。因此,人沒有權作任何生命的決定,若取消生命,便是毀壞了神所給予我們託管生命的本份。

第四:生命是神住的聖殿所在。保羅在林前(三16-17),説到我們的身體是神的居所、是神的殿。目的是要我們好好管理自己的生命,要聖潔、不能毀壞,故此我們若摧毀、取消或結束生命,便是不尊重神、不重視神了。

第五:生命的生死是神所決定的。只有神才能擁有決定人生死的權柄(申三十二39),「你們如今要知道,我,惟有我是神,在我以外並無別神,我使人死,我使人活,我損傷,我也醫治,並無人能從我手中救出來。」這才是人類尊重生命,並禁止加以殘害的有力聖經根據。

第六:主耶穌基督的生命中心是愛護生命。耶穌昔日引用舊約中最特出而高超的律法是「你們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其次也相倣,就是愛人如己。」而愛人如己,(見可十二31,路十27,太十九22及廿二39)被祂引為倫理關係的總綱。所以,我們今日可以應用為:愛惜自己的生命是愛神的表現,愛惜別人的生命則是愛人如己的表現。因此,我們絕不可結束自己的生命或損害別人的生命。故此,在聖經中我們沒有找到,可以支持安樂死的根據。反之,聖經只提醒我們要顧惜和愛護生命。此外,從耶穌親手醫治過無數的人的事實來看,安樂死是人類不信神的復活大能的愚昧選擇。

總之,根據上述的聖經教導我們可以知道,生命原本是屬於神的,所以生命都有神的形象,包括有思想、道德且是尊貴無比的。一切生命的擁有權都是神的,我們只算是生命的託管者,所以人類無權去殘害和損毀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唯有跟著耶穌的教導來關顧和愛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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