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反對同性領養:兒童權益優先

明光社反對同性領養:兒童權益優先
明光社反對同性領養:兒童權益優先

因應終審法院對岑子傑案裁決,有團體要求政府訂立與婚姻相似的民事結合制度,包括同性領養權。明光社認為是自私行為,只滿足成年人想作家長慾望,漠視兒童真正需要和權益。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昨(27日)在網站以「領養制度中最優先的考量」為題發文對此訴求表示反對,強調領養制度應優先考慮兒童權益,而非成年人的權利。香港現行的領養制度由社署負責,考慮因素包括領養人士的成熟程度、穩定婚姻關係、身心健康等,旨在確保兒童的最佳利益。過去雖有單身人士成功領養兒童,但這並非理想情況。「因為兒童在成長的過程當中,是可以從父和母身上學習到不同的特質,以及滿足在情感上的不同需要,任何人為此剝奪兒童在父和母共同撫養下成長的機會,都是漠視兒童權益的行為」。

文章繼而指出,家庭有愛固然重要,但有父有母同樣關鍵,因男女在多方面有本質差異,影響教育和兒童福祉。儘管有親生父母虐待案例,但完整家庭需要父和母。外國同性家庭成長的兒童成年後表達了成長過程中的困擾、迷惘和抑鬱,以及尋找生父或生母的情感需要。

故此,容許同性領養將兒童置於有爭議的環境,只滿足成年人慾望,卻漠視兒童權益,是自私行為。社會福利署應優先考慮兒童權益和福祉,而非申請領養人士的人權。領養非一般公民權利,需要特定資格,包括有父有母的家庭,這非歧視,而是以兒童福祉為先。

《領養制度中最優先的考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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