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拟除"通奸罪" 幸福盟联署斥破坏人民对婚姻尊重

台湾企图除「通奸罪」 幸福盟联署斥破坏人民对婚姻尊重
台湾企图除"通奸罪" 幸福盟联署斥破坏人民对婚姻尊重

台湾大法官昨(31日)上午辩论"中华民国刑法是否除罪化"。下一代幸福联盟(幸福盟)发起"反对通奸除罪化联署",表明立场反对违反忠贞婚姻的宪法。

支持者:举证通奸困难

根据通奸罪(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但在台湾社会有废除通奸罪支持者提出三点:通奸罪本来就是一个"刑度"很低的罪;要掌握"通奸"的证据非常困难,实际能够成功检控也非常困难;《刑法》处罚通奸行为反而伤害无辜第三者,通常无辜第三人都属于相对弱势。

幸福盟:通奸罪保护弱势

不过,维护基督教家庭价值的幸福联盟认为,通奸罪为社会生活之基本规范,联署公开声明反对"通奸除罪化",并提出理据:通奸罪有"增强人民对婚姻尊重及维护婚姻与家庭制度"的功用;奸罪有"保护弱势及下一代"的功能。

幸福联盟昨日发出名为《反对通奸除罪化连署及声明稿》,指出通奸罪为台湾以刑法定罪并处罚婚外性行为之法律,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意即"出轨配偶"及"小三/小王"都应被处罚,为一男女平等,保护家庭之法律。

增强人民对婚姻尊重

对于通奸罪为社会生活之基本规范,幸福联盟在联署解释,通奸罪为"社会生活之基本规范"并且有"增强人民对婚姻尊重及维护婚姻与家庭制度"的功用,特别是对妇女及下一代的保护。通奸罪并非压迫女性之法律,我国通奸罪可由任一方配偶提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非如其他国家有女性不得向男性提告的不公平现象,若因部份案件有不公平之情事,则应处理"不公平"之个案原因,而非将通奸罪"除罪"。再则婚姻绝非"私人"之事,婚姻家庭之维护具有重大国家公共利益,绝非如少数团体所说"刑法介入私人情感"。

在联署稿末,幸福联盟指,盼望台湾重视守护人民婚姻家庭及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