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法院早前否决本港首宗同性婚姻司法覆核案,禁同性婚姻非违宪,并指《基本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只限异性婚姻。
该案涉及去年6月29岁女同性恋者MK提出司法覆核,挑战港府没有确立同性伴侣婚姻地位,或以民事结合方式确立同性伴侣在法律上的地位,有违《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基本法》保障异性婚姻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18日颁下判词引用《基本法》第37条于1990年颁布和1997年实施,基于当时香港与其他国家没有法律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基本法》只能保障异性婚姻,政府没有保障同性婚姻的责任。对于同性婚姻的确立,应交由立法处理。
周家明并指,现时没有足够证据令法庭把"婚姻"一词演绎为应包含同性婚姻,如果法庭将同性婚姻纳入法律是以诠释条文为名,实际等同引入新的政策,将对法律、社会、经济层面带来深远影响。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黄继明表示,若此案申请获批会削弱条文的保障原意。他指从立法的历程看来,条文中的婚姻一直是指异性婚姻,结婚不单单是两个人的事,还有影响其社会地位、社会构成等而须小心处理。
调查:7成反对同性婚姻
根据基督教团体明光社于2016年委托香港城市大学做的调查,近7成受访者不认同更改婚姻法对性别的要求,反对由男和女缔结的婚姻改为不分男和女。
明光社于今年4月要求介入MK案的诉讼,认为涉及改变香港婚姻制度的讨论应交由立法会,而非由法庭处理,因婚姻制度不单是考虑个别人士的诉求和权利,更影响下一代的成长,需从社会整体来考虑。
不过,明光社的申请遭法庭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