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审法院在2023年10月"岑子杰案"中裁定,香港未为同性伴侣确立法律承认框架属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虽政府没有宪制责任承认的同性婚姻,但仍需确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政制及内地事务局2日向立法会提交《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让已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的同性伴侣作登记后,可享有参与为伴侣作医疗决策及身后事安排两项权利。
《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今日(23日)于立法会委员会审议,遭多个政党强烈反对。多个基督教团体亦透过不同渠道向政府发声。
由16个基督教教会及团体组成的联盟发起名为"反对香港政府设立『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的联署,要求政府撤回设立"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的建议,并呼吁各位立法会议员拒绝支持该方案的通过,以捍卫香港核心家庭价值,守护社会整体利益。
联署声明提出四大反对理据:
1. 不应承认海外同性婚姻制度
此建议实际上涉及对海外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形式的某种承认。我们认为这是极不恰当的。香港应坚持以"一男一女"为基础的婚姻制度,不应以任何方式认可或合法化任何形式的同性"婚姻"或"结合"。婚姻制度应是建基于一男一女的结合,这一立场不容动摇。
2. 所谓"医疗与身后事权利"已可透过授权处理,毋须另设制度
建议中提及的权利,例如病重探视、医疗决策权、领取骨灰等,实质上属于个人意愿及选择。现行法律下,当事人只需透过授权书,即可合法地将相关权利授予任何信任的人,包括朋友、牧者、社工或照顾者等,完全不需设立一套专为同性伴侣而设的登记制度。因此,此建议并非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是以权利之名,行推动同性恋意识形态之实。香港政府不应也不应被期望在此方面表达任何形式的认同。
3. 登记制度实为提升同性伴侣地位至家庭成员之列
在未有授权的情况下,现时社会惯例是将相关权利赋予直系亲属,例如配偶、父母或子女。若设立同性伴侣登记制度,实质上是将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提升至与直系亲属相当,这是一种对同性恋关系的制度性认可,进一步削弱以传统婚姻为核心的家庭观念,实不可取。
4. 政府不应机械地执行损害社会价值的判决
我们理解政府提出此建议可能是回应法院的判决。然而,法院的裁决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政府本身具有一定的酌情空间。若相关执行会严重冲击社会风气与香港一直以来建立的一男一女婚姻为本的家庭价值,政府理应以整体社会利益为优先,审慎处理、甚至拒绝推行有关判决。
联署署名为"一群热爱香港的市民",16个联署基督教团体包括耶书亚爱家工程、膏流国际事工、香港中国文艺复兴教育基金、五旬节圣洁会筲箕湾堂、新造的人永活堂、丰盛人家、甩石行者、性倾向条例家校关注组、基督教榕树头之光教会、谢家亮说话训练学院、HONG KONG CHRISTIAN PRAYER FELLOWSHIP LTD、荣耀事工、荣耀祷告殿、荣耀之家教会、耶书仑书室、流奶与蜜教育中心。
明光社建议制订"紧密关系条例"促征询民意
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发表"政府不应间接承认同性婚姻"一文指,政府提交给立法会建议的目标间接承认本港没有宪制责任承认的同性婚姻,令在海外注册的同性伴侣几乎可以享有所有合法注册的异性婚姻同样的福利和权利,结果就是令香港"虽无同性婚姻之名,但有同性婚姻之实"。
明光社建议政府制订"紧密关系条例",允许同性伴侣及其他关系的成年人可以指定信任者代为处理医疗、遗产等事宜。但在涉及公共资源的婚姻制度及配偶福利之事,应经全民讨论。他认为婚姻制度不仅关乎两人关系,更影响社会稳定及儿童权益。政府应先征询民意,而非仓促提出方案。
蔡志森又担心,为海外注册同性伴侣提供法律承认将开启同性领养之门,可能导致更多透过人工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被剥夺由亲生父母共同抚养的基本人权。海外已有许多在同性家庭成长的成年人,公开表达因缺乏生父母陪伴而产生的心理创伤。明光社促请"政府悬崖勒马",应先广泛征询民意,立法会议员更应审慎把关,切勿仓促通过此影响深远的法案,以维护儿童最佳权益。
性文化学会提出扩充"持久授权书"方案
性文化学会向政府及立法会议员递交建议书,指在婚姻之外另立一个所谓的"登记制度"去承认一种关系不论在法律上和概念上都会造成混乱,同时亦会在法律和民风上削弱自然婚姻的特殊性,建议政府可考虑以"多元授权书"机制解决不同关系下的权益问题,以现行的《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为基本框架,合并"预设医疗指示"等工具,涵盖医疗、财务授权等范畴,让同性伴侣、亲密友人等自愿订立契约者获得必要保障,认为此方案既能满足法院要求,又可避免触及婚姻定义争议,同时保障儿童权益。
循道卫理联合教会称,教会没就替代框架作讨论,但重申不支持同性婚姻及反对歧视同性恋者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