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教办学团体坚持不成立校董会

香港基督教办学团体对教统局规定资助学校成立校董会的条例表示不满,天主教教区甚至向高等法院申诉,可惜被判失败。

自 《2004年教育(修订)条例》颁布以后,规定全港资助学校必须向政府注册成立法团校董会,加入选举产生的家长、教师,以及校友代表,校董会要成立遴选委员会聘用校长。而办学团体的校董代表由现时百分百,减至最多六成,到2010年,全港津校必须按法例成立法团校董会。

此项条例引起了各个基督教主要办学团体的不满,其中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区、香港圣公会及循道卫理联合教会。天主教香港教区甚至向高等法院申诉。根据香港《大公报》报道,天主教香港区主教陈日君指校本条例抵触《基本法》,教统局设立此条例的理由是"政府企图要办学团体权力下放给个别校董会,并揽集大权,直接管制每间学校,造成架空办学团体对学校的管理"。

可是,22日法院裁定, 校本条例没有抵触《基本法》,而《基本法》没有赋予宗教办学团体否决政府教育政策的权利,故判教区败诉兼付讼费。

现时,教区仍未决定是否上诉。在23日发表的声明里面表示,"不会改变其办学热忱,并会极力争取属下学校能继续遵循办学团体的指示及固有信念和精神,办好天主学校"。

圣公会与教区的立场相似。圣公会教育干事夏永豪于22日召开记者会,公开批评教统局"单方面把办学团体边缘化",并指政府日后或索性接管所有资助学校。他补充,圣公会属下五十间中小学,至今未有一校注册成立法团校董会,将来如何,则由"学校自己决定"。

至于循道卫理联合教会则对校本条例持部分保留态度。循道卫理联合教会学校教育部执行干事袁天佑表示,他们会义无反顾的推动校本管理,但就极之反对成立一个法人。他们属下十八间学校暂无意成立法团校董会,如果到2010年限期,政府要收回办学权,他们则愿意交出。

由于基督教学校占全港中小学三分之一,来自基督教办学团体的反抗有可能影响校本条例整体的执行,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