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光社就上月一宗海外同性结婚伴侣无遗嘱下自动继承居屋及财产案,强烈要求律政司提出上诉,不致动摇香港婚姻制度,保持香港婚姻法。
高等法院9月18日就一宗海外同性结婚人士挑战有效婚姻,称男同性伴侣不获法律承认未能继承其遗产,属歧视和不合理限制其产权。法官在判决书指,《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就异性婚姻配偶及同性婚姻配偶有不同待遇,对同性婚姻配偶不合理,裁定案主胜诉,申请人为吴翰林(译音)。
明光社10月9日去信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要求就海外同性结婚伴侣无遗嘱下自动继承居屋及财产案上诉(案件编号: HCAL 3525/2019)。
信函根据1971年10月7日生效的《婚姻制度改革条例》作为在香港缔结合法的婚姻及定义,乃"一男一女自愿结合,年龄必须16岁或以上,两人没有近亲及血缘关系"等。另按《婚姻诉讼条例》如属在香港以外地方缔结的婚姻,需获该法律承认为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否则属无效婚姻。
信中亦援引案例指出,终审法院对"W案"及"梁镇罡案"的判决强调香港不承认同性婚姻,申请人的婚姻在香港法律下属于可使无效的婚姻,将无效婚姻的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的有效婚姻相提并论,破坏整体香港法例的连贯性、一致性和可行性。
明光社认为,今次"案件申请人的问题完全可以透过订立遗嘱解决,而不需要将无效的同性婚姻等同有效婚姻,动摇香港婚姻制度的根本",并称"为了保持香港婚姻法与其他涉及婚姻家庭和儿童福祉的法律及政策的一致性,强烈要求律政司尽快就有关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