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香港基督教协进会、中华基督教会香港区会、香港教会更新运动、平等机会委员会合办"防治教会内的性骚扰研讨会"于3月11日举行。对于何谓"性骚扰"、法律责任谁属,署任平等机会委员会行政总裁朱崇文在会中详细解说。
性骚扰定义与类别
何谓"性骚扰"?署任平等机会委员会行政总裁朱崇文按平机的定义指,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而涉及性的行径,包括令人厌恶的性注意,不必要的触碰,说出与性有关的事情或提出性要求,如该另一人身处的环境在性方面具有敌意,使他/她感到受威吓。"
朱崇文指,性骚扰是受《性别歧视条例》规管,就第2(5)条界定性骚扰;第2(7),2(8),9、23、24,39及40条亦与性骚扰有关。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性骚扰包含两大类别:"对个别人士的性骚扰"及"在性方面具敌意/威吓性的环境"。
对于性骚扰的投诉平机会怎样判断是否成立,朱崇文就以第一类"对个别人士的性骚扰"表示,通过两个测试:"主观"及"合理人"测试。例如"主观"是A君向B君作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获取性方面的要求",B君感到受冒犯;其次透过"合理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而预期B君的确受冒犯、侮辱或威吓,投诉便成立。
朱崇文解释,"合理人要具有法律知识才能作判断,所谓合理人,在法庭就是法官;在平机会就是个案主任;在教会就是专责的委员会。"他又指,"性骚扰可以涉及刑事如非礼,重点在于搜证,立案的门槛比民事起诉较高,民事起诉只要证明两人的关系,例如雇主与员工、教牧与会友等。"
教牧按女信徒手祷告等于性骚扰?
有说性骚扰的范围广阔,在教会传道人跟女信徒按手祷告会否被视为性骚扰?朱崇文重申可依据合理人的判断,"合理人循三方面判断:客观标准、预期在同样或类似的情况下的反应、不受定型观念的影响。加上顾及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个人特征,如性别、关系、年龄、种族等,以及事件发生的背景及具体情况。"
至于法庭裁决依甚么准则?朱崇文指按照民事与刑事各有不同准则,"民事诉讼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y),只需证明发生的机会多于没有发生的可能,即使没有意图,无心或开玩笑都可以构成性骚扰,最重要是受害人感受到被冒犯或威吓。"
他又指,如果涉及刑事罪行如非礼,受害人要证明犯事人有猥亵的意圆或动机,受害人可以分别循刑事和民事诉讼取回公道及索偿。
具敌意环境可构成性骚扰
朱崇文继续指,性骚扰的第二类别"在性方面具敌意/威吓性的环境"即是"自行或联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径,而该行径对另一人造成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环境。"
对于第二类别性骚扰如何界定,及何谓具敌意的环境?朱崇文举例,"高谈阔论色情笑话与性有关的话题、在办公室浏览三级网站、使用不雅照片为电脑的桌面背景、展示使人反感的色情资料、海报或月历。"
他以教会挂上球星碧咸赤裸上身穿窄身短裤的海报为例,合理人在考虑教会的环境与球星相没必需要的关系,可判教会构成性骚扰。
此外,性骚扰者与受害人的性别可以是多样的,除了占大部分的男侵女,亦有女侵男、男侵男、女侵女的,朱崇文指,平机会进行"2019年本港大学生性骚扰调查研究",多达18.4%男生曾被性骚扰,而受害人碍于不确定是否被性骚扰没有作出举报。
信徒受性骚扰教会有责
对于性骚扰的发生与工作环境及雇主的责任亦备受关注。
朱崇文表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2014年修订)雇主与雇员有"受规管的关系",雇主授权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特定的工作,而雇员在该段时间干犯性骚扰,雇员需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外,雇主需同样负法律责任。
他解释:"任何人在受雇用中所作出的违法行为,就反歧视条例而言须视为亦是由其雇主所作出的:不论其雇主是否知悉或批准,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用中所作的违法行为须负上责任,此为『转承责任』,雇主不知情并不能成为免除转承责任的理由。"
转承责任亦可代入教会的场景,朱崇文认为,就算团契导师并非教会的受薪雇员,该名团契导师在团契活动中性骚扰参加者,教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样需要负上法律责任,"主事人须为其代理人于『授权下』所作的违法行为负上『转承责任』。"
因此,朱崇文强调,在教会纵使是旁观者,亦有责任阻止主事者进行性骚扰行为,"因为及早制止有助防范未然,教会亦有道德责任作出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