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以全面调整宗教事务法律关系的法规。有些学者认为,这部法规标志著中国在以法制保障宗教自由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中国公民将从此得以享有法制保障下的更为具体、更为全面的宗教自由。
根据《条例》,中国将对不同宗教团体、不同宗教场所,和不同宗教活动予以平等的法律保护,并强调宗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不得强制信教,并不得相互歧视。
新条例将于明年三月实施,在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指出,"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同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不信仰宗教","宗教团体活动必须独立自办,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新法规共有48条,分为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在其生效的同时,1994年透过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中国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国家宗教局认为,这部法规的颁布,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条例附又规定,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是内地法规首次提及两岸四地宗教交流的管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副所长张新鹰认为,中共现在正积极引导宗教与现行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基于对正反经验的总结,对客观规律的尊重,因为政教分离的现代国家不允许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也不允许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只有积极引导并通过适当的法律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削弱宗教盲目性,以及其带来的消极效果。
国务院正式颁布《宗教事务条例》
中国将对不同宗教团体、不同宗教场所,和不同宗教活动予以平等的法律保护,并强调宗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
黃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