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教协进会、中华基督教会香港区会、香港教会更新运动、平等机会委员会继上月"防治教会内的性骚扰"研讨会后,本月9日举行"跟进工作坊",并邀得平等机会委员会专员透过个案与参加者探讨"制订防治性骚扰政策及处理投诉机制",来自不同宗派的教牧同工出席,人数约有60人。
大会安排三位平机会专员从不同向度研讨,以协助教会制订相关政策或机制。署理营运总裁朱崇文阐释"性骚扰的定义与法律责任";高级政策、研究及训练主任林洁仪讲解"制订教会防止性骚扰政策须知";投诉事务科总平等机会主任麦光源分享"处理性骚扰投诉"原则。
朱崇文:性骚扰定义及追诉期
对于性骚扰的定义,朱崇文指性骚扰受《性别歧视条例》规管,是歧视的一种及民事违法行为;性骚扰的类别分两大类:"对个别人士的性骚扰"、"在性方面具敌意或威吓性的环境"。
在法庭上可循"民事诉讼"及"刑事罪行"准则来裁决。民事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较刑事案易于履行,只需证明发生的机会多于没有发生的可能;若以刑事罪行起诉,法庭会考虑有没有合理疑点、犯事人的意图或动机等。
朱崇文举例:"去年香港女跨栏运动员吕丽瑶控告其教练性侵,法庭基于"无合理疑点"而裁定教练性侵不成立,若循民事途径诉讼,事件发生于10年前,而民事追诉期为2年,所以受害人需留意追诉的期限。"
法例保障雇主佣工
在法例的保障范围方面,朱崇文指出《性别歧视条例》性骚扰条文的主要保障范畴在于公共范畴非私人范畴,而适用范围包括货品、设施或服务的提供,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相方都受规管,根据《2014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通过后任何服务使用者(如顾客、学员等)如向提供或可能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的人作出性骚扰即属违法。
朱崇文解释雇员及雇主责任时强调,雇员不能以"不懂法例或无心之失"为性骚扰行为作辩护理由,雇主亦需为其雇员在受雇用中作出的违法行为负上"转承责任",除非雇主已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该行为发生,所谓"合理可行的措施"例如已经"适当地处理投诉展开调查",同样地,雇主也不能以"不知情"成为免除转承责任的理由。
此外,雇主与雇员在海外发生性骚扰事情也受香港法例保护。朱崇文解释:"原本 海外不属于香港司法管辖区,但在雇佣条例下可以规管,或是性骚扰事件发生在 船只、飞机上,而该交通工具在香港注册,纵使在离港途中也受香港法例规管。"
林洁仪:教会制订防性骚扰政策需知
林洁仪首先肯定教会制订防性骚扰政策有助合理地处理投诉,但前题是教会需有明确的目标,如制订哪类政策,是针对性骚扰、不当行为还是平等机会的政策?以及制订政策的目的是甚么?
她强调,教会在制订相关的政策必需以保密为先决条件,建立了信任机制才有助受害人敢于投诉。
教会亦可参考美国麻省理工大学物理系处理性骚扰投诉的方法,如为在学校网页列出投诉及支援负责人联络方法,包括系方及大学的支援及投诉渠道如联络人、电话及电邮,以及制订相关的预防措施,如"发布政策及公开资讯"、"定期检讨"、"定期培训"、"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牧职人员操守则等。
教会制定政策需知5事
林洁仪亦指,教会制定防止性骚扰政策时,有5件事情需知晓:"原则和目的"、"政策涵盖的范围"、"如何协助及鼓励受害人投诉"、"负责人如何处理性骚扰投诉,即处理机制及处理原则",最后一项是"预防措施"。
麦光源:教会设定投诉原则
投诉事务科总平等机会主任麦光源表示,教会处理性骚扰投诉需考虑三方面:处理投诉的原则、设定"非正式"与 "正式"处理投诉的机制、投诉时限。
在处理投诉的原则上,麦光源列出8方面:公平处理、保密原则、避免延误、程序的透明度、保护投诉人及证人、避免利益冲突、谨慎处理、匿名投诉。
他亦建议教会设上诉机制,以及提醒投诉人投诉时限,向平机会作出申诉时限为12个月;入禀区域法院作出申诉时限为24个月。
问答时间
有与会者询问,如有被投诉者反控告受害人,甚至诉诸法律指其诽谤,教会如何处理?
朱崇文表示,平机会也遇到这类事情被投诉诽谤,事件涉及法律必须提升至法庭层面,但法庭会分开处理,首先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然后才处理诽谤的法律诉讼。
林洁仪补充,由于metoo事件越来越多,被投诉一方反告投诉者的情况也出现多了,但她强调,诽谤需要事实证供,因此被投诉者提出的法律诉讼未必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