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最高法院驳回三名男子针对《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提出的司法挑战,有关禁止男同性恋行为的法例,批评申请人的"性倾向不可改变"论说未有科学论证。
新加坡最高法院法官今年3月驳回三名人士于2018及2019年入禀法院,挑战《刑事法典》第377A条禁止男同性行为法例。三名人士代表律师指,同性恋性倾向是天生及受到环境影响不可随意逆转,而且条例为遏制男性卖淫活动蔓延订定,并非用以惩罚男性恋者在自愿情况下进行的私人性行为,另有代表律师认为有关法例违反新加坡宪法第9、12及14条。
时为国家法院首席法官施奇恩驳回申请,指出有关条文维护公共道德,并且对针男同性恋作出严重猥亵行为进行起诉,有关条文没有抵触宪法第12条所保障的平等。法官亦反驳"性倾向不可改变"论说,认为在科学上尚未达成一致的意见。
2014年7月新加坡出现首两宗挑战377A条文案,案中包括名51岁及两名分别46岁与38岁男子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根据该条文任何男子在公众或私人场所与另一名男子进行严重猥亵行为,将面临最高两年监禁。不过,《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只限于针对男同性恋者性行为,并不包括女同性恋者及异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
今次法官驳回三名男子的申请,显示2014年发生同类案例的判决并未受到挑战及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