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逾50個國家超過180多個非政府組織聯名簽署請願書抗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本週四仍舊以23票支持、11票反對、13票棄權通過了一項關於「宗教誹謗」的決議。
此次請願書的發起人宗教自由基金(Becket Fund for Religious Liberty)聯名眾多機構要求人權理事會能夠拒絕「宗教誹謗」的決議。在該決議通過之後,該機構的代表L. Bennett Graham)發表一份聲明説:「人權是為了保護人,而並非概念。人權理事會所通過的這個決議對所有信仰的人羣來説都是一個災難。」
亦有批評人士警告説,該項決議可能會被利用來令反褻瀆(anti-blasphemy)合法化,使人權積極分子與宗教異見人士受到威迫;最終結果不僅不會保護到宗教信徒(包括少數宗教)應得的權利,反而會令當權宗教利用此決議來打擊其他人。比如在巴基斯坦,因國家反褻瀆法的威脅,使基督徒經常活在恐懼中,回教徒經常以污衊穆罕默德的罪名隨意指控基督徒,只要被抓,很少人可以全身而退,曾經有法官因宣判基督徒無罪而被暗殺。
總部設在英國的國際人權組織「世界基督教團結會」(Christian Solidarity Worldwide)的宣傳主任Alexa Papadouris説:「不幸的是,這些決議試圖去破壞《世界人權宣言》上的原則,而我們在去年12月份剛剛慶祝了《世界人權宣言》頒布60週年。這些決議攻擊了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並且試圖以無力的個人為代價來保護有權勢的政府們。」
宗教自由基金代表L. Bennett Graham強調説:「我們在人權理事會不再是討論人權的問題,我們現在討論的是政治。這是一個恥辱。」
他補充説:「我們早已經在國際法中列明有關於如何處理宗教沖突的規定,包括現有之反對觸發仇恨與暴力的條款。我們需要的是更好的使用它們。」
多種形式的「誹謗宗教」決議的發起者與支持者多是伊斯蘭會議組織(Organization of the Islamic Conference )的成員。伊斯蘭會議於1999年首次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採用「誹謗伊斯蘭」一詞,「誹謗宗教」此類詞語方才引入;但連續幾年國際社會都高聲反對此類決議。直到2005年,聯合國大會才開始每年通過「誹謗宗教」決議。但到2008年,在「誹謗宗教」議案中,投反對與棄權票的首次超過了投支持票的一方。今年,亦是如此。
「世界基督教團結會」宣傳主任Alexa Papadouris呼籲,下月在日內瓦召開的德班反種族主義國際檢討大會上,各國政府們應當抵制「宗教誹謗」決議。
4月份,德班反種族主義國際檢討大會將會在日內瓦召開。在爲了制定檢討大會最終成果文件草案而開展的協商工作中,盡管各國代表都能以一致同意的方式通過各項決定,但成果文件草案中仍有一些措辭引發了爭議。其中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是,一些伊斯蘭國家提議在成果文件中加入旨在限制「誹謗宗教」(defamation of religions)的內容,但西方國家對此難以接受,認為這將對言論自由造成潛在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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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決議對所有信仰的人羣來説都是一個災難。」
魯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