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擬除「通姦罪」 幸福盟聯署斥破壞人民對婚姻尊重

台灣企圖除「通姦罪」 幸福盟聯署斥破壞人民對婚姻尊重
台灣企圖除「通姦罪」 幸福盟聯署斥破壞人民對婚姻尊重

台灣大法官昨(31日)上午辯論「中華民國刑法是否除罪化」。下一代幸福聯盟(幸福盟)發起「反對通姦除罪化聯署」,表明立場反對違反忠貞婚姻的憲法。

支持者:舉證通姦困難

根據通姦罪(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在台灣社會有廢除通姦罪支持者提出三點:通姦罪本來就是一個「刑度」很低的罪;要掌握「通姦」的證據非常困難,實際能夠成功檢控也非常困難;《刑法》處罰通姦行為反而傷害無辜第三者,通常無辜第三人都屬於相對弱勢。

幸福盟:通姦罪保護弱勢

不過,維護基督教家庭價值的幸福聯盟認為,通姦罪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聯署公開聲明反對「通姦除罪化」,並提出理據:通姦罪有「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功用;姦罪有「保護弱勢及下一代」的功能。

幸福聯盟昨日發出名為《反對通姦除罪化連署及聲明稿》,指出通姦罪為台灣以刑法定罪並處罰婚外性行為之法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意即「出軌配偶」及「小三/小王」都應被處罰,為一男女平等,保護家庭之法律。

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

對於通姦罪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幸福聯盟在聯署解釋,通姦罪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並且有「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功用,特別是對婦女及下一代的保護。通姦罪並非壓迫女性之法律,我國通姦罪可由任一方配偶提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非如其他國家有女性不得向男性提告的不公平現象,若因部份案件有不公平之情事,則應處理「不公平」之個案原因,而非將通姦罪「除罪」。再則婚姻絕非「私人」之事,婚姻家庭之維護具有重大國家公共利益,絕非如少數團體所説「刑法介入私人情感」。

在聯署稿末,幸福聯盟指,盼望台灣重視守護人民婚姻家庭及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