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論調自相矛盾的三個地方

香港性文化學會事工主任麥沛泉近一篇「因為寬容,所以禁制!?」 的文章回應近日林以諾牧師被同性戀支持者口誅筆伐的事件。他指出,同性戀運動經常以數個理由爭取同性戀權益,但仔細分析他們的不少做法卻自相矛盾。總括他的文章可得出幾個例子:

矛盾一:同性戀運動強調在這多元社會要包容,求同存異,不要大家因著價值觀不同便去攻擊對方,所以要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

「一個多元價值的社會,對同性戀的想法也應該有著多元包容的空間。無論對同性戀持著認同,還是不認同的意見,社會都應該有空間讓人去表達。同運人士可以表達他們以同性戀而自豪的言論,有結社集會的自由去表達他們認為同性戀生活有多美好的意見;與此同時,但社會也應該有空間讓人去表達,他們不認同同性戀的理由,以及批評同性戀的生活,會為同性戀者本人及社會帶來各種傷害。」

但事實是不認同同性戀的意見往往被圍剿而不容存在,林以諾牧師只想檢視支持同性戀的理由不合理的地方,卻被説為歧視、仇恨,甚至被指為散佈憎恨。

矛盾二:雙重標準,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點燈

「而且,支持同運人士常常高舉尊重和接納的旗幟,內裡卻持著雙重標準。一方面他們批評那些不中聽的言論,便認為是歧視、仇恨語言。相反,他們去批評別人時,卻往往站在道德高地,肆意的評論,為對方貼上標籤、為別人製做污名,意圖產生寒蟬效應,令批評同性戀的意見消失。」

例子:「例如同運人士很喜歡表示同性戀已經不屬於精神病的類別中,所以不應再將同性戀與一些疾病作相提並論,否則就是歧視同性戀,污名化同性戀;不過,他們同時會將不認同同性戀的人,標籤為「同性戀恐懼症」(或恐同症)──看來也是一種精神病!同運人士一方面強調同性戀不是精神病,要去污名化;另一方面卻污名化別人,標籤別人有精神問題。」

矛盾三:「性傾向是流動」,還是「同性戀不能改變」?

「同運人士經常提出「性傾向是流動」的論點,挑戰「男女戀愛婚姻才是正常」的倫理觀念。但是,當有人提出同性戀者可以離開同性戀生活,改變性傾向,甚至會與異性相戀結婚時,同運人士卻往往以「同性戀不能改變」為理由,批評改變同性戀會帶來種種傷害,甚至認為「改變同性戀就是歧視同性戀」等藉口,去攻擊要幫助同性戀者改變的人士及機構。」

「同運人士一方面會説「性傾向是流動的」,一方面又説「同性戀不能改變」,那究竟性傾向是流動的還是不流動的呢?抑或是,性傾向只能單向的流動到同性戀,才是對同性戀者有益,若反過來的話,就是歧視及傷害同性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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