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正式頒布《宗教事務條例》

中國將對不同宗教團體、不同宗教場所,和不同宗教活動予以平等的法律保護,並強調宗教之間應當互相尊重
12月18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宗教事務條例》,以全面調整宗教事務法律關係的法規。有些學者認為,這部法規標誌著中國在以法制保障宗教自由的道路上邁出了一大步,中國公民將從此得以享有法制保障下的更為具體、更為全面的宗教自由。

根據《條例》,中國將對不同宗教團體、不同宗教場所,和不同宗教活動予以平等的法律保護,並強調宗教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和睦相處,不得強制信教,並不得相互歧視。

新條例將於明年三月實施,在規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指出,「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同時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不信仰宗教」,「宗教團體活動必須獨立自辦,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新法規共有48條,分為總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財產、法律責任和附則7章。在其生效的同時,1994年透過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將同時廢止。

中國政府宗教事務主管部門國家宗教局認為,這部法規的頒布,對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條例附又規定,內地與香港、澳門和台灣進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這是內地法規首次提及兩岸四地宗教交流的管理。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副所長張新鷹認為,中共現在正積極引導宗教與現行的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是基於對正反經驗的總結,對客觀規律的尊重,因為政教分離的現代國家不允许用行政力量消滅宗教,也不允许用行政力量發展宗教﹔只有積極引導並通過適當的法律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削弱宗教盲目性,以及其帶來的消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