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者與公義的訴求
龍應台文化基金會「思沙龍」的中國系列,有一部由趙亮導演、經歷12年拍攝而成的紀錄片 《上訪》,2010年4月3日正式在香港公演。該片自1996年就開始在北京「上訪村」拍攝。「上訪村」由外地上訪的人聚集形成,有些在那裏搭棚子,有些把橋洞底下當居所。冬天冰雪冷凍,夏日酷暑高溫,但许多人仍堅守該地,希望自己的上訪案可以被接受處理。直至2008年「北京奧運」將舉行,「上訪村」才被強制拆除。
然而,中國老百姓的「上訪」並沒有停止,因為冤情仍在發生,只有越級上訪,才可能討回公道。隨著時間的推移,「上訪」的情況變得更加複雜,居然有许多「黑監獄」應運而生。2010年,保安公司「安元鼎」私設黑監獄從事截訪一事曝光,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下,政府採取了打擊措施,如2011年12月到2012年5月間,北京市公安局曾聯合有關部門,開展「清理整頓打擊規範保安服務市場」專項行動,針對「黑保安」等六類非法組織加以整頓。然而隱匿於幕後的官員,如各地的維穩截訪人員等,均未被追究責任。
本文透過此現象,探討社會公義問題。其實,中國的上訪歷史已經將近 兩千年。「鳴冤鼓」是古代的上訪形式,最早見於《周禮》的「路鼓」;隋朝就已確立了嚴格的逐級告狀制度。案件必須經縣、郡、州、中央省部逐級上告,越過一級就算「越訴」;只有走完上述程續, 或者官員都不受理時,才可以敲登聞鼓,向皇帝直訴。向皇帝「越級上訪」,亦構成「越訴」,如攔轎申冤叫「邀車駕」,唐代法律規定,要打四十大板。
Like Us on Facebook
但從以上事實可知,幾千年來中國一直存在著伸張公義的要求。最感人的歷史劇,大部分都與鳴冤、控告、討回公義有關。在中國歷史的長河中,要獲得公義,至終只能靠最高領導者的明察。
民主法制是公義的保障嗎?
通常人們會認為,民主、法制健全的社會比較能伸張公義。近百年前的五四運動曾提出「德先生」、「賽先生」的民主訴求。上世紀八十年代末,知識分子再次重申這個訴求,寄予厚望。
所謂民主,就是人民作自己的主。實行的方式有兩種,或是直接民主,或是代議民主;無論哪種形式,均是根據多數人的裁定作出政治決策。但是,多數裁定是否必然能伸張公義?民主制度果真是使公義在中國伸張的良方嗎?其實未必。
當年的法國大革命就是慘痛的教訓。十八世紀八十年代,法國大革命是典型的以民主方式執政的例子。革命的確推翻了專制王朝,但它也同時帶來了社會的動蕩、血腥的屠殺和前所未有的集權與專制。令人震驚的現象是,一大批狂熱追求理想的法國知識分子,卻把自己送上了革命的斷頭臺。反省這段歷史,我們察覺,「人民」從來都是看重現實利益的,「人民」不會為任何「長遠」、「整體」的利益,而犧牲自己現實的、個人的利益。
此外,二次世界大戰時,德國人狂熱地支持希特勒,日本人民全力支持軍國主義,都是很清楚的明證。
法制同樣不一定能將公義伸張。例如,上世紀九十年代,美式足球明星辛普森殺害了自己的前妻,然而他利用律師和輿論,為自己打贏了官司;後來他竟出書,變相承認自己是兇手。這類例子不勝枚舉。
公義的最大障礙──人的罪性
「公義」的要求存在每個人心裏。康德認為,這是人與生俱來的「直言律令」。
儒學經典《禮記?禮運篇》中曾記載,孔子對「天下為公」一心嚮往。然而兩千多年過去了,這理念離實現仍遙遙無期。其實,建設社會主義、實現共產主義,也可說是「天下為公」之理念的另一種表達方式。這類美好的想法之所以無法實現,都是因為人具有「自私性」。
美國昆蟲學家和生物學家威爾遜提出,人具有以下的屬性:(1)自私性,(2)鬥爭性,(3)有條件利他性,(4)宗教性。生存是人的本能,屬第一個特性,人通常是在生存得保障的前提下談公義。人活於世,有三個層次的「關懷」,最高的層次稱為終極關懷,和以上的第四個特性(宗教性)意義相同。在這個層次中,我們思考什麼是世界的源頭、人生的意義、以及什麼是道德和公義。在第二個層次,人所關心的是如何更好地生存和繁衍,如何解決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難。第一個層次的關懷,就是關注自己肉體的情欲,如食欲、性欲、佔有欲、驕傲欲等等。以上這三者,如果第一層次所佔的比例過大,必然忽視對公義的持守。
今天中國普遍地向「自然人」回歸,無度地滿足自己的情欲,「吃」和「性」越來越佔據人們生活的重點。沒有任何一個時代像今天的人那樣講究吃和性。近幾年中國每年平均公款吃喝,用掉六千個億,這筆錢足夠興建一百五十個大型醫院!中國的性泛濫成災,太多事實可以列舉,如多維新聞網曾披露,胡耀邦之子胡德平說:「我們的官員百分之九十六都貪污、包二奶,這樣搞很危險。」套一句常用的話,這叫腐化墮落,但按聖經的話,這就是人的罪性。
公義需有德行做基礎
前面提到,民主法制不能絕對保障公義的實施,這說法並不是要否定建立民主、法制的重要性,而是強調:真正的民主法制必須有人民的民主質素或民主人格來做支撐。
以印尼為例,這個國家的政治架構與西方沒有太大不同,但實行起來卻大有問題,因為人民的民主質素還很低。
相對而言,當年美國按基督教精神建國的時候,有超過百分之九十的人是虔誠的基督徒。賓州彌賽爾大學的居利安教授曾總結,美國建國時有四個假定前提:(1)天賦人權;(2)每個人和每個團體都在神奇妙的監督之下;(3)每人在政治、法律和道德上平等;(4)自由需要悲天憫人的心懷來平衡,個人的利益需要德性來平衡。
今天西方大體上還能按照其制度來伸張公義,這是因為:(1)基督教要求人聖潔、公義,這種精神已經滲透到整個社會或民族的潛意識中;(2)西方基督徒的人數目前雖然在下降,但還能起到穩定社會的作用。在美國,按一份調查,自稱新教(基督教)教派成員的人佔55%;天主教徒佔美國成年人口的近四分之一(23.9%)。在英國,根據2011年的人口普查,基督徒佔總人口比例的59%。在法國,有人估計基督徒下降到10%或更低,因此法國的治安非常糟糕。事實證明,虔誠的基督徒確實具有民主人格,是社會公義的最重要的基礎。
西方與中國最大的區別,就是「罪感文化」 和「樂感文化」。所謂「罪感文化」,就是自覺有罪,能夠反省、懺悔的文化。從這種文化氛圍才能塑造出具有民主人格的社會,以致保障公義的伸張。然而,傳統的中國是一個不懂懺悔的民族。「運動來時,人人都跪下‘懺悔\',運動過去,人人都站起來控訴。」這種懺悔並不算數,因為是被逼的。
孔老夫子將「父子」的自然、血緣關係,泛化在一切的社會關係中,主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會秩序,並推及一切的人際關係:長幼、夫妻、師生等。基於這樣的等級劃分,在下的必須服從在上的。而這種社會倫理又被本體化。這樣建構的社會關係及制度,一直影響到今天。如是,當人與人發生衝突時,在上的一方就自然成為父親的角色,理所當然地欺壓在下的。
其實,父親管兒子是理所當然的。父親除了經濟上供養子女外,還必須承擔他們的道德的教導職責;父子關係是時間秩序上的倫理關係──兒子長大了,又要管教自己的兒子。但君臣、夫妻、師生關係等,卻是共時間、共空間的人際關係;將之等同於父子關係,就是一種謬誤,會妨礙人類的正常發展,以致公義會遭壓制。中國自以古就有「父母官」的說法,但這「父親」是不曾懺悔、不肯反省的,到今天仍然在欺壓他的子女。
中國文化缺乏懺悔的前提
中華文化之所以不具懺悔意識,為「樂感文化」,是因為缺乏以下三個先決條件:
第一,缺乏超乎人類的、且有赦罪權柄的懺悔對象。以往中國地位最高的是皇帝。然而皇帝與任何人一樣,都是具有罪性的、且絕無赦罪權柄的普通人。中國歷史上曾經過25次朝代更新,五百多皇帝,一半以上是被殺害的。沒有一位皇帝是不犯罪的。
第二,缺乏懺悔者必須具備的主體意識、主體人格。簡單說,就是中國人不能作自己的主。中國人處於以家族血緣為本位的文化中,也在專制集權的統治下,因此總是統治者和家長說了算,在下的人必須服從。有一句話頗能刻劃這種缺乏獨立人格的狀況:革命戰士一塊磚,哪裡需要哪裡搬。 集權統治下的人,表面上服從,心裏卻不服,所以每次大的社會災變過後,便會湧現出無數的控訴者。中國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就是一部控訴史。《竇娥冤》、《救風塵》、《鍘美案》等许多著名戲曲、屈原的《離騷》、傷痕文學等,都具強烈的控訴意識。 但中國卻從未有過一部懺悔的作品。
第三,缺乏知罪的能力。中國人向來認為「人之初,性本善」。 荀子雖認為人性本惡,卻同時認為,通過教化可以改變人的惡性;然而他沒有看清,人必須向有赦罪權柄的至高者懺悔,才能根除其惡的實質。
結語
通過以上的陳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人類公義伸張的最大障礙是人的罪性。因此,「人治」的方式絕難成就公義的實施;而即使「法制」健全的社會,仍有公義得不到伸張的時候。唯當人類知罪、認罪並且悔改時,社會的公義才能實施。
唯有基督教所認定的真神能使人知罪,並赦免人的罪。祂是道德的制定者,是人懺悔的對象。透過聖經,祂將人類最初墮落犯罪、成為罪人的事實告訴我們,讓我們知罪;祂又告訴我們,如何藉著十字架的救恩能夠得蒙赦罪和救贖。
(注:本文蒙允轉自《恩福雜誌》,)作者夏訓智為恩福的網路同工,陝西師範大學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