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同性戀運動成功的策略在於刻意打扮成「平權運動」並把民主運動與之相提並論,強調若要支持民主、人權和平等的理念,也必然要支持同運的議程。這不但在國外屢見不鮮,早前在香港舉行的同志遊行同樣「依胡蘆畫瓢」得到學聯的支持。素來關注同運在港活動的浸大學者關啟文發表了一篇文章,提醒大眾小同運背後的理念,萬勿將之等於民主理念。
關啟文一開始提到,一些支持民主運動的人士把民主運動與同運綑綁在一起。他強調爭取民主者有權利去支持同運,但不應該將兩者視為必然的關係,因若將兩者掛鉤將產生不少弊病和不合理之處。
他就此提出幾個理由。首先,不論是在民主運動或民主社會的層次,在一個廣義的前提下必然存在目標和方向一致,但立場各異的情況。換句話說,在一種合理的多元論(Reasonable Pluralism)之下,一群同樣支持廣義民主理念的人當中亦會會有不同立場,因此在學理上不應把某種立場等同民主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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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民主社會的一個特點就是肯定社會中存在多元觀點和意見,不能都歸於一,否則只會走「專制主義」的回頭路。在實踐上,如果把民主社會內部可能存在的多元觀點之一與「民主」等同,對其他民主支持者而言並不公平,也會削弱民主運動的合一和力量。
關啟文指出,如果同性戀的平權指涉的是同性戀者在基本人權上(如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與其他市民一樣,他表示會支持;但是,如果把「性傾向歧視法」和「同性婚姻」都放在「平權」的議程上,卻會產生很大爭議性,他反問:「為何廣義民主的支持者一定要支持這些改造社會的議程?」
他指出「性傾向歧視法」不是「讓同性戀者享平等人權」那麼簡單,而是給予了同性戀者「特殊保護」,甚至可以用以懲罰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者的人,由此剝奪了其他人的人權,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因此,在存在不同權利平衡的問題上也應存在合理的多元立場,而非單一排他性立場。
至於同性婚姻本身並非國際人權標準所承認的「基本人權」,而且婚姻制度是「嘉許性」的制度,不能說甚麼婚姻形式都嘉許的制度才算「平權」。關啟文問道「婚姻平權」是指所有婚姻形式都制度化嗎?包括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童婚、近親婚、人獸婚、人與死物結婚嗎?而且同運支持者鮮少清楚解釋他們的界線。
事實上,「婚姻平權」的概念本身是非常模糊,他認為在沒有想清楚就肯定是基本人權,不單欠缺清晰原則,更可能帶來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