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4月1日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新規例於下週四(5月1日)起施行。這是2010年後,宗教局再次修訂《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管境內外國人的宗教信仰活動。
現時在中國的「合法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蘭、天主教和基督教。《實施細則》所稱「外國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規定,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即香港、澳門等都為規管對象。
《中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首於1994年推出,後在2000年公佈有關《實施細則》,2010年細則曾對細則作出修訂。對比2010年條例,今次修訂新增了涉及國家安全的元素,並且在具體活動上的規定更細節及嚴格。
原有的《實施細則》僅有22條,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共有5章38條,在第一章「總則」新增了「境內外國人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尊重中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接受中國政府依法管理;不得利用宗教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不得違背中國的公序良俗。」
集體宗教活動須經重重手續
《實施細則》主要內容在「集體宗教活動」(第二章)及「宗教交往」(第三章)方面。與此前的規定對比,在執行方面明顯更嚴格,亦更多細節。此前「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來訪的外國人」可在「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講道。而新例新增「集體宗教活動」規例,規定外國人必須在專為外國人集體宗教活動提供「專場服務」的宗教場所或「臨時地點」活動。而所謂「臨時地點」是指向宗教局申請,並要「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務部門的管理」,外部亦不得放置宗教標誌物。
所有外國人集體宗教活動都要與為其提供「專場服務」的宗教場所簽訂協議,並經省級宗教事務部門批准,活動的時間安排、活動方式、活動次數、活動人數等都須向宗教局備案,意味外國人在國內合法集體宗教活動須經重重手續。
神職人員講員及內容均須「符合資格」
在「宗教交往」一章,規定外國神職人員必須經國內宗教團體邀請並經宗教局同意才可以進行講道。新例列出講道者須符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尊重中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無敵視中國的言行,無宗教極端思想傾向」、「擬講授的內容不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不干涉中國的宗教事務,不違背中國的公序良俗」等「資格」。此外,亦要向宗教局提交有關講員的背景情況、宗教教職身份、入境身份説明,擬講授的主要內容亦須供經有關部門審查。
新例亦對「攜帶超出本人自用、合理數量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製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有更詳細的規範,亦明文規定超額的宗教用品須經宗教局批准及向海關申報。又明訂禁止「散發性宗教印刷品以及宗教音像製品」進境,比起2010年規定更嚴格。
「交往對象」須「符合要求」
新例更仔細規管了與外國宗教組織及成員交往的對像,必須要「對中國友好、在所在國(地區)有合法地位或者身份,提交「內容包括交往的目的、事項、時間、地點、人數」的申請書。在前例下只須經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再報國家宗教事務局;而新例則直接交由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除以上外,新的細則更加強限制了外國傳教士,不得「接受中國組織及公民宗教性的捐贈」、「組織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並禁止「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宗教活動」。
2025《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