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重置手術(變性手術)為法律性別承認的先決條件。倡議份子斥讓性別障礙人士做這手術是「酷刑」,認為是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對待。明光社發表評論文章,追蹤這論述的源頭和生產方式,以及其成為經典說法的過程。從而讓大眾掌握這說法究竟有多大權威性,以及當中涉及何種意識形態。
明光社指在討論性別承認政策時,不少人高呼政府必須讓無完成變性手術的人獲得異性身份和權利,甚至大聲疾呼讓人憑自我聲明就可以獲得異性身份。他們號稱這大膽和明顯地與兒童和女性權利相+的主張,乃為獲聯合國背書的「人權」。其中一基礎在於《日惹原則》。
同運人士的主張欠依據
變性手術酷刑論主張,政府若只容許完成變性手術者更改性別資料是違反人權,因為這等同強迫一些不想做手術或不能做手術的人絕育和切割身體。
明光社分析,有關「人權」的文件中出現,可追蹤至2007年出版的《日惹原則》。這文件日後成為LGBT團體常常奉為權威的人權標準。文件在2007年3月提交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HRC),事實上,理事會對此沒有任何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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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提出另一份報告,名為《門德斯與他的報告》,此乃在2016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所聘請的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門德斯(Juan E. Méndez)向聯合國大會提交的報告(A/HRC/31/57),提到「更改性別前要求強迫或不自願的變性手術、絕育等是酷刑」。但報告內容沒有直接談及變性手術與性別承認的關係,只一般性地提到要「譴責強迫和非自願的絕育」。
香港同運人士吹噓論據缺乏理性基礎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曾多次引用上述提到的文件來支持變性手術酷刑論。
另外,聯合國的禁止酷刑委員會每年要求香港政府提交報告,以檢視本地禁止酷刑的情況。政府在2015及2016年提交的報告中,委員會雖然要求港府廢除性別承認的手術前設,但在報告中並無提供這要求的理性或法律基礎。
明光社對此表示遺憾,同運人士的論據缺乏理性基礎,卻吹噓其論據為聯合國下令,彷如具約束力的要求。事實上,這要求不單不具約束力,更是盲目地訴諸不當權威。
明光社期望社會大眾清楚了解這種變性手術酷刑論是如何泡製出來的,讓它脫離訴訟權威和自我引用的惡性循環,重回理性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