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講求公平,當人遇到認為對自己不公的事情往往訴諸法律,興訟爭取權益。基督徒之間能否興訟呢?聖經有甚麼原則提供給信徒遵從?
香港浸會大學前校牧葉敬德博士在浸信會神學院《牧靈專訊》發表意見,從《聖經》原則看上帝子民以甚麼態度及如何抉擇訴訟的問題。
羅馬社會:法律不是維持社會秩序理想制度
葉博士指出,在上帝國的子民是應該接受掌權者的柄,並服一從法律的要求,但在新約時代羅馬帝國不公的社會裡,法律並不是維持社會秩序的理想制度。
在當時的羅馬帝國,特別著重社會地位和個人威望,在羅馬人治下整個的司法制度都是向特權階級傾斜,較低下階層的人根本無法具備足夠的財力資源和相應的法律知識主動提出訴訟,更不會貿然挑戰比自己地位尊貴人士的榮譽。而且,控訴上流權勢人士,可能惹來被告人報復,這些風險和困擾,大大削弱低下階層訴諸法律來為自己伸冤的主動。當時的訴訟,大多數只是上流權貴間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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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教外解決 教會未能成為教會
葉博士再指出,除了司法制度本身的問題外,新約的作者認為信徒不應該以法律為解決彼此紛爭的方法,因為作為上帝國的子民,使命是要建構一個擁親密的人際聯繫,超越種族文化階級等的社群。
他表示,如果信徒隨意將教會內部彼此之間的民事爭議隨意交由教外的審判官審判,就會失去了作為上帝國度應有的獨特風範,這會帶來一個核心問題,就是「教會未能成為教會」,顯示教會的失敗。信徒起衝突要尋求教內的幫助,正如《聖經》所說:「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馬太福音18:15-20)
刑事或民事處理各異
至於信徒涉及刑事或民事訴訟怎樣處理?葉博士認為,如果信徒干犯刑事罪行,教會應向相關部門舉報,交由政府的相關部門調查搜證、檢控,目的是「幫助社會遏止罪惡保護弱小」,讓社會盡快回復秩序。
至於民事衝突方面,他表示,應根據哥林多前書6章5節的教導,教會先從內部處理盼能解決紛爭,如果協調失敗,受欺壓者可考慮「是否情願吃虧」,但葉博士指,信徒之間不可欺壓對方。
葉博強調,信徒不可利用司法程序或法律洞,阻礙相關人士了解事實的真相,甚至利用司法制度纏繞其他信徒作為報復的手段,以維護自己的利益。因為耶穌基督教導我們:「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馬太福音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