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為國際兒童節,《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提請全世界關注影響兒童的問題,包括物質和精神正常發展,該節日源於一場教會為兒童的服侍。
據國際同情(Compassion International)資料,「國際兒童節」與「世界兒童節」不同,每年6月1日慶祝。儘管慶祝活動廣泛,但許多國家並不承認6月1日為兒童節。
在美國,兒童節通常在6月的第二個星期日慶祝,這一傳統可以追溯到 1856年,當時馬薩諸塞州切爾西普世救主教堂(Universalist Church)查爾斯倫納德牧師博士(Charles Leonard)舉辦一場對象為兒童的特別服侍。
多年來,一些教派宣布或建議每年為兒童舉行一次紀念活動,但政府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歷任總統都定期宣布全國兒童節或全國兒童節,但在美國還沒有正式的每年一度的全國兒童節慶祝活動。
6月1日也是國際保護兒童日,有助於將6月1日提升為國際公認的慶祝兒童日。國際保護兒童日於1954年普遍設立,目的是保護兒童權利、終止童工和保障受教育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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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有數百萬兒童生活在極端貧困,這些兒童往往得不到醫療、教育和住所。許多人無法獲得乾淨的水,在沒有保護和受壓迫、缺乏感情和機會,這些兒童陷入劣勢代代相傳的循環。
1925年,兒童福利世界大會(World Conference for the Well-being of Children)宣布6 月1日為提請全世界關注影響兒童的問題的日子。代表國家承認「人類欠孩子最好的東西」。會議最終通過了《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
1. 必須為兒童提供物質和精神正常發展所必需的手段;
2. 飢餓的孩子必須餵飽;生病的孩子必須得到護理;落後的孩子必須得到幫助;必須收回違紀兒童;孤兒和流浪者必須得到庇護和救助;
3. 孩子必須是第一個在遇險時得到救助的人;
4. 必須使兒童能夠謀生,必須保護兒童免受各種形式的剝削;
5. 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必須意識到自己的才能必須用於為同胞服務。
1959年,聯合國在《日內瓦宣言》的結構和內容的基礎上通過了《兒童權利宣言》,重申「人類應盡其所能給予兒童」。這份新宣言提出了保護兒童出生前後的10項原則,並為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奠定了基礎,該公約是歷史上獲得最快和最廣泛批准的國際人權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