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宗教自由與基督徒的自由

2007 十月 3日, 星期三 9:56

作者:顧奇偉牧師,紐約南塔光浸信會主任牧師

前言

社會學上宗教自由的定義是﹕宗教自由是指人可在一個社會中自由選擇其宗教信仰和在這個社會中公開參加該宗教信仰的禮儀/傳統﹐或者選擇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擔心受到社會的迫害或歧視。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中提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之權利;此一權利包括改變其宗教 或信仰之自由,亦包括獨自地或與他人一起,公開地或私下地,於宣教、修行、崇拜及禮儀中表達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此條文確立了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以及表達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乃人類一基本權利。換言之,信仰權利乃一基本人權。」一些非基督教國家的憲法規定類似於聯合國的說法。

美國總統喬治華盛頓說過﹐宗教自由是在反抗精神的暴君和宗教逼迫中建立有效的範例。他認為每個公民都有同等權利敬拜神。喬治布希總統說﹐宗教自由是人類靈魂自由中的自由。我們有權利說上帝放在我們口中的生命之道。我們必須站出來為我們國家的自由﹐世人的自由說話﹗以基督信仰立國的美國認為﹐宗教信仰作為一項個人選擇和基本自由是美國特徵的立足點,植根於美國建國先賢的理想。至今宗教自由一直是美國最首要的自由捍衛宗教自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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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和教會宗教自由立場的差異處

第一﹕宗教自由的概念人為擴大開始五月花的基督徒是為了尋求真正的信仰自由來到美洲的新大陸﹐其根本是依靠全能神的基督信仰。他們有敬拜和家庭社會生活。這是他們的堅定信仰締造了美利堅的基督信仰文明和社會民主﹐宗教自由的環境。當時的「宗教自由」 是為了保護公民享受自由的根本保障﹐是指著基督信仰者說的。但是時過境遷﹐美國已經將「宗教自由」 的應用範圍擴大到多元化的概念﹐按照美國宗教自由學者的看法﹐美國最高法院1965年發佈的有關宗教自由的詮釋認為包括了保護世屬主義﹐人文主義主義﹐和不信任何宗教者。(引自

第二﹐宗教自由的精神被改變。儘管美國政府方面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但是他們將其定義解釋為﹕人類良心的自由﹐是不可抗拒的天生權利﹐人可以加入教會或者不加入任何教會信仰的權利。(同上) 這樣從而保障了社會所有人的權利﹐同時給美國社會的多大﹐濫用宗教自由的概念打開了大門。美國五華六門移民到來﹐給美國帶來了興旺發達﹐同時帶來了宗教的多元化。華人的民間宗教也隨之得到自由發展﹐實在是最明顯的例子。

第三﹐宗教自由也表現在宗教﹐社會生活和政治的關係上。美國憲章第一款將政府和宗教分離的方針﹐保障個人和教會組織給社會的影響力﹐同時讓教會享受免稅的優惠待遇﹐法律規定任何教會不得使用信徒的奉獻來反對或支援政黨的活動。他們認為﹐在政治辯論中宗教信仰的觀點應得到保護﹐在政治辯論中攻擊彼此的宗教信仰是不負責任的。(同上)

宗教自由的聖經根據

教會堅定認為宗教自由是建立在聖經真理的萬古不變的根基之上的。因為﹕

第一﹕人是有良心﹐是有靈的活人。根據聖經創世紀1﹕27和2﹕7節﹐上帝創造的人類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的﹐男女有別﹐而且上帝的靈吹到亞當鼻孔中他成為有靈魂的活人。希伯來文中的「鼻孔」 也可翻譯為「面孔」 ﹐好像人開始因上帝的氣息得到有榮耀有生氣有恩典的生命。這個良心就包括人的向上追求上帝的信仰層面部分﹐而人的屬靈層面表現為有聖靈同在的生命之體現。故人稱為「宗教信仰自由」 的追求﹐所以上帝是唯一良心的主。正是良心﹐可以分辨是非﹐辯明曲折﹐良心是人類才有的禮物﹐動物不會也不能敬畏神。

作為政府應該尊重百姓的良心﹐比如1990年 蘇聯政府高等法院決定結束幾十年來的宗教迫害,禁止政府幹擾宗教活動,並且容许選擇學校和家庭中的宗教取向﹐這就是終於上帝的聖靈感動政府將人民的良心歸還給人民的例證﹗

第二﹐既然給人良心﹐那麼神給人自由意志來分辨什麼是神有權威改變世人的生命之道作為衡量任何信仰教義和誡命的經緯是非。如果由人統治政府的聲音和神的話語違背﹐面對非公義的統治﹐那麼基督徒可以根據聖經真理作出自由的選擇﹐因為基督徒認為神的真理之道高於任何人的權威。(馬太福音 6﹕6﹐ 7﹕24節) 。同時基督徒應該為君王禱告﹐懇求公平公義暢通無阻(提摩太前書2:1-2;雅各書4:12;彼得前書2:12-17;3:11-17;4:12-19) 。

政教分離問題

根據耶穌在馬太福音 22﹕21-22節的教導﹐上帝的物歸上帝﹐撒該的歸撒該﹐撒該就是代表皇帝君王。所以﹐林肯總統說﹐在教會和政府之間有一堵牆。政教分離的好處是可以避免一些政府管理的事務﹐但是政教分離不應用來阻攔教會就社會中發生的事件根據聖經原則發表教會的意見和看法。相反國家應該保護教會和追求屬靈目標的行動的自由作出負責任的判斷。那麼宗教和國家的分開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其一﹐任何教會團體或宗派不應得到民權國家的特別恩惠超過其他的教會。好比對於「政教分離「的說法有各家解釋。如果基督徒面對是一個宗教自由高度發達的政府﹐那麼政府是神所按立的,基督徒在凡事上給與忠誠的順服,卻不違背神啟示的旨意。但是國家使用有形無形的權利來壓制基督徒的信仰﹐基督徒就應該禱告求神賜下智慧來面對不公﹐但基督徒依然可以順服政府的法律﹐為主受苦。彼得約翰在艱難時說有力的判斷﹐表明基督徒的立場﹕說:「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我們所看見所聽見的,不能不說。」(徒4:19-20) 。

其二﹐教會不應求助政府的力量行使它的工作。不過﹐當年神激動波斯王古列的心為耶路撒冷重建以色列神的殿(以斯拉記1章1-4節) 實在是上帝奇妙的工作﹐無法預測。在教會福音事工中我們認為只有通過基督的福音才能期待屬靈的方法去達到它的目的。

其三﹐任何政府應該平等對待基督教會的不同宗派﹐無權因為任何宗教意見的不同加以懲罰某一教會,也無權增加稅收來支持任何形式的宗教(約翰福音8:36 ﹐羅馬書6章1-2節) 。

其四﹐一個自由的教會在一個自由的國家是基督徒的理想,這暗示自由的權利並不妨礙人進到神的面前,(使徒行傳4:19-20);並有權在宗教領域內組成和宣傳宗教信仰而不受政府力量的幹預(加拉太書5:1,13) ﹐這樣教會可以自由地傳福音﹐因為福音是超國界﹐超黨派﹐超自然﹐超文化﹐超宇宙﹐超過一切的人為權威的。因為家庭制度﹐政府制度連同世上一切都會消滅﹐唯獨上帝設立的福音教會制度一直會和生命之道留存到永遠永遠。

結論﹕近年來美國有關宗教自由的法案和案件日益增加﹐已經涉及軍隊民俗社會和教會生活﹐有些基督徒受到指控和面臨指控。多元化宗教的魚目混珠叫人眼花繚亂﹐無法分辨。美國的真正的宗教自由受到挑戰。讓我們基督徒連心聯手為宗教自由來禱告﹐因為基督釋放了我們﹐我們必得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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