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塔光聖經講座 再談「神的審判」(下)

2008 一月 17日, 星期四 14:41

自上次探討「神的公義」後,紐約南塔光聖經學校上週末又召開新一輪聖經講座,校長顧奇偉牧師帶領大家繼續深入研究「神的審判」,並總結出其與基督徒的得救之間的密切聯繫。

南塔光聖經講座 再談「神的審判」

在新約聖經中使用兩個名詞來描述神的審判。第一個名詞一共使用27次,主要指審判的行為和結果,比如受刑罰等。保羅在羅馬書中正是使用該詞彙來說明神志意之奧秘。

他驚訝地發現神的審判多麼深奧難測,「深哉、神豐富的智慧和知識。他的判斷、何其難測、他的蹤跡何其難尋、誰知道主的心、誰作過他的謀士呢、誰是先給了他、使他後來償還呢。 因為萬有都是本於他、倚靠他、歸於他。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遠。阿們!」(羅11:33-36)。

對於這段精彩的經文,顧牧師表示,一些信徒可能會引起誤解。從表明看上看,保羅似乎散佈神奧秘不可知論,「其實保羅並非此意」他說,人作為被造物根本無法完全理解神的審判,保羅乃是說能從永恆不變的真理和神確實的應许來證明神審判的公正。

聖經說明,神的審判永遠超過人的審判(羅11:33)。保羅經常使用類比的方法來比喻神的審判,比如他曾借用12次「審判臺」--當時羅馬帝國的法律審判詞彙來比喻將來人們必然因自己的善惡該受到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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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希臘文「審判臺」有「法律的步伐」,審判官的立腳之處和審判(裁判)席的意思,有指羅馬審判官的地位(太27:19,約19:13等),中文聖經翻譯為「公堂」。

但是到了保羅書信中,他借用這些詞彙明確指出,基督徒應該用合適的態度看待軟弱的「小弟兄」,不叫他們跌倒,因為每個人都要在神的臺前接受決定永恆的審判(羅14:10),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5:10)。

這樣我們不至於故意違背神的命令無辜地審判無辜者了!再者,耶穌基督教導門徒不要用審判者的態度來審判自己的弟兄(太7:2),雅各書同樣教訓說那些假教師們因他們的地位反而受到更加嚴厲的審判(雅3:1)。

「第二,審判也是指審判的結果。」顧牧師又說,耶穌基督指出他來到世界的同時也帶來了審判,善得善報﹑惡得惡報。比如叫瞎眼得看見,看見的卻瞎眼(約9:39)。

最後,希臘文還特別指出神最後的審判(希6:2),這些審判中神會按照自己公義的標準呼叫一切被造的來到面前,但是審判從神的家開始(彼前4:17),拒絕信仰者將受到配得的下場(提前5:12,彼後2:3等),也包括那些逼迫基督徒的人們(啟18:20)。

對於罪惡,基督教會有權按照聖經真理進行審判﹐也是耶穌基督所賜下的權柄之一 (約2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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