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诞聚会三名基督徒被控告 现申请上诉

内蒙古一些基督徒在圣诞节期间聚会受到当局阻拦,当局以"非法集会"为由拘捕三位基督徒。涉案基督徒对此表示不服,目前正在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位于美国德州的中国基督徒迫害监察组织对华援助会26日发表的新闻稿,来自内蒙古多伦县的郅慧萍,郅瑞萍和刘广华,在去年12月29日与其他120名基督徒在淖尔镇东仓路满江春风社饭店租用场地庆祝圣诞节。早上11时左右,多伦县宗教局局长马瑞冬突然到场调查。

马局长提出,多伦教会未经登记,过圣诞节也未申请宗教局批准,所以是非法聚会。上述三位基督徒问及相关法律时,马局长却没有回答。后来,县公安局、刑警队、第一、第二派出所干警到场把会众解散,并把屋中所有的物品如电视机、音响VCD电子琴、萨克斯桌椅板凳奉献箱等全部装车拉走,却不给扣押清单。

郅慧萍,郅瑞萍和刘广华被关押,却不知道自己所犯何罪,拘留还是判刑也一无所知。直至1月5日看守所人员拿《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让郅慧萍签字,她才知道被处以拘留15天的处罚。但因上面所写的罪名并非事实,警察又没有拿出证据,于是她拒绝签字,但在1月13日她被释放。

对华援助会的新闻稿上,附有行政诉讼书,里面主要提出了事件中与国家宗教政策自相矛盾的几点。第一,1997年10月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3条规定,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

三位基督徒按照宗教习俗举行庆祝圣诞活动,根本无需去申请就可以举行,这是正常的宗教活动,不需要批准,因此根本不构成"非法集会"活动的罪名。

第二,根据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被迫害的基督徒辩称:"宗教信仰自由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上,它意味著宗教信徒的聚会场所根本不需要经政府机关批准才能设立,因为宗教信仰纯粹是一个公民的精神情感活动,世俗的法律只能管人的外在行为而绝不能去窥视人的内在精神和情感活动。"

他们又指出:"世俗的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介入并对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评价,并对其活动行使世俗法律的『野i权』。最多,宗教信徒的聚会场所可以在公权力机关备案,而完全无须取得『野i或批准』,否则,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构成干涉或歧视受《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违法之举。"

"永丰乡派出所的作法,在文明社会中,是不可接受的。"对华援助协会会长傅希秋牧师说,"我们呼吁中国政府调查此事,追究当事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