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际人权组织及同志团体不断向香港政府施压,政府倾向有意为"性倾向歧视"立法,以保障同志人士免受公众歧视,保障他们的权益。本文尝试就著圣经的教导和原则,探讨基督徒在"性倾向歧视立法"一事上应有的立场和态度。
平等与差异
圣经告诉我们,当神创造这个世界及人类时,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因为神造人的时候,不论是男是女,都是按著神的形象而造,并同样委任了人类承担管理大地之职。表示了人纵使有差异,但不在于阶级、种族及性别上,而是在分工及角色上。神造每一个人都有其独特性,但同时亦有拥有同样的尊严和价值。因此,每一个在社会上的人,不论在政治、宗教、经济、文化及教育上,都应享有平等的待遇。在新约中记载,耶稣亦藉自己的行动来实践神对人无私及无条件的爱,不论甚么人,就算是当时被认为是罪人的税吏、妓女、甚至是有残疾的人,耶稣都没有遗弃,甚至主动关心和接受他们,与他们常在一起。
可是,当社会上有一些人,他们在"性倾向"方面与一般人不同,我们是否也同样可用根据以上圣经的观点与及耶稣基督的榜样,欣然地接纳并同意为他们立法,免受歧视?
尊重与责任
首先,创世记第一至第二章告诉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神的形象,在神眼中都是尊贵和有价值的。因此,不论是甚么人,他们在社会中都不应被歧视。以上所说的人,包括社会上所有的人,如同性恋者、囚犯、精神病患者、伤残人士、滥用药物者、吸毒人士及妓女。他们同样有人应有的尊严和价值,不论他们的背景和遭遇如何,他们的全人都应得到别人的尊重。
然而,圣经亦告诉我们,由于神在创世时已赋予人类职责去管理大地,因此,人有责任承担起神所赋予的角色,去完成神的使命(创1:28)。按照这推论,人也有责任好好管理及预备自己,以致可以继续不断履行人应有的角色和使命。不单是指身体状态方面,而是灵性方面。
在旧约中,神吩咐以色列人要过分别为圣的生活,要藉圣洁的生命事奉神,而这种生活方式并非只限于以色列人,因为从神创造这世界开始,祂就为全人类定下这要求,因为当人未犯罪之先,神已设立了安息日,第七日是定为圣日(创2:1-3),目的是要人晓得过分别为圣的生活。而要做到分别为圣的只有一件事,就是按著神的心意,以神为中心去生活。因此,在旧约中神藉摩西颁布了律法,期望以色列人藉律法明白神的心意,靠著神的恩典,顺服神的心意去生活。所以我们可以肯定,虽然神爱世上每一个人,同时亦要求各人要彼此尊重,并且要求人要为自己的生命负责,因为人有责任过一个分别为圣的生活,直接一点来说,人要为自己的罪负责。
"性倾向"是属中性的吗?
"性倾向"这名词的出现,正正告诉我们在现今的社会里有一些在性向方面有异同的人存在著。按照上述第一个原则,只要是人,就有神的形象和价值,因此都同样当得尊重,这是无可置疑的。因此,不论是甚么性向的人,在一些社会基本的权益上,包括他们个人在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政治及宗教上,都应享有平等的待遇。
不过我们要问一个问题:"性倾向"是否属道德中性的呢?按照上述第二个原则,从人的本质上,各人虽然都当得尊重,可是若人没有好好的管理自己,没有分别为圣的履行本身的角色和责任,这样所涉及的,就不只是尊重的问题,而是责任的问题。神爱和尊重每一个人,同时祂亦向每一个人讨罪,祂厌恶罪恶,人必须要为自己所犯的罪向神交帐。在福音书中记载,耶稣关心和尊重那行淫时被捉拿的女人(但不知道那男人往了哪里去?),并且赦免了她的罪,可是她仍要为自己的行为和罪负责,并吩咐她说:"以后也不要再犯罪了。"同样,当一个人犯了法, 他虽然应得到别人的尊重,可是,他却要为自己所犯的法例负上责任,或是罚款、或是坐牢。因此,尊重不代表无限量地支持及认同某人不正确的行为,甚至要立法去保护他们,确保他们不正确的行为也得著别人的尊重和认同。
"性倾向"一词已将"性向"的问题中性化。因此任何人对任何人的性向有道德判断的价值取向,均自然会被冠以"歧视"的罪名。"性倾向"的而且确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因为我们可以从科学或医学的角度将不同"性倾向"的人分类。可是,我们不要忘记,导致"性倾向"不同的原因,或许不是中性。
同性恋者声称,导致"性倾向"有差异的原因,并非只是后天的因素,如家庭和成长的问题,而是先天性的。虽然他们藉不同的科学证据去支持他们的论调,可是大部份所谓的科学证据不过是建议而非结论,并且当中的研究和实验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也受到极大的质疑。如果只根据争议性大的理论去支持"性倾向"是属中性的话,则抹煞了个人或社会的责任,因为"性倾向"的差异很可能是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后果,例如:个人、家庭及社会问题。
其次,同性性倾向引伸的还有道德上的问题,因为同性恋人士要求争取的,不只是个人基本权益上的保障,而是要求大众社会接受他们的生活方式,尤其在同性性行为一事上,期望得到大众的接纳和认同,并期望可立法保障,以致得到与异性恋人士一样的待遇。根据圣经的教导,同性恋行为是严重的罪,坊间已出版了不少有关圣经如何看同性性行为的书籍,虽然仍有基督徒同志认为有不同的释经方法,然而他们的论点是断章取义或不攻自破,因篇幅关系,不在此详述。圣经教导我们要尊重每一个人,不论他们的身份及背景如何,这是肯定的事;然而尊重并不代表必须认同每一个人的行为,尤其是违背了神心意的行为或生活方式,反而期望我们藉彼此关怀和爱心的表达,引导人认识神,并返回神的心意中,耶稣已为我们作了这样的榜样。
让我们看一个简单的比喻:正如吸烟已公认会危害健康,但人可漠视自己的健康,继续拥有吸烟的权利,他们个人与非吸烟者一样,可得到社会上其他方面的权益。不过,若吸烟人士要求立法,要求非吸烟人士认同他们吸烟的行为是正确的。这样,就等同于强迫别人认同他们的行为模式,这样已超越了尊重的范畴,而是强制别人要接受他们相同的观点,要求别人无限量尊重及支援自己的行为模式,却完全漠视及不尊重其他持相反观点的人。
言论自由
同性恋人士的要求,已超越了尊重的范畴,如还要争取立法,就等同于强逼持相反意见的人接受他们的生活方式和取向,变相是"逆向歧视"。
其次,有法律界人士声称,就算是为性倾向歧视立法,也不会像宗教人士一样想得那么严重,因为当中涉及很多法律的程式,要成

香港之所以在回归后仍保持著一定的国际地位,皆因对"言论自由"的重视,回想过去"为二十三条立法"引起广大市民的关注,几十万人上街游行至名咀一一封咪风波等事件,都说明了香港人是尊重和重视"言论自由"。可是同性恋者恃著自己为"社会的小数民族",要求立法保障他们的"权益",背后其实是扼杀香港人的"言论自由",强逼"异见人士"接受他们的观点,甚至要进行合理的封杀。这是何等不公义的事情。
参考书目:
安克伯.韦尔登著,逸萍译,<同性恋的真相>,香港:天道书楼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
斯托德著.刘良淑译,<当代基督教与社会>,台北:校园书房,一九九四年。
原文刊登于<伯特利中学基督徒教职员简讯四月号>, 版权属伯特利中学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