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中国《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中国《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中国政府5月1日实施新制定《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共七章52条,进一步明文规范国内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和职权。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的新法规由国家宗教事务局颁令,内容包括宗教教职人员权利和义务、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开宗明义为所有宗教教职人员设下规范,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等。

第五条,列明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七项权利:1. 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2. 从事宗教典籍整理; 3. 接受宗教教育培训; 4. 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5. 展开公益慈善活动; 6. 参加社会保障享有相关权利;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有关权利在修订版中删去了"民主"的字眼。

第十二条,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的行为共九项,其中第五项"影响公民正常生产生活"为新加入。

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但认定条件包含本法规的第三条,即是宗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

第四十二条,宗教教职人员监督管理,特别提到要"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接受境外捐赠等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宗教事务局去年11月18日刊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收集意见,今年1月18日公布修订版,宣布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