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同運論述的常見謬誤──以《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為例
作者:關啟文,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副教授
前言
2012年6月24日,22位來自港、日、韓、美等十個地方的牧師發表《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以下簡稱《文告》,這是由著名馬來西亞同運分子歐陽文風執筆), [1]批評教會反對同性戀的言論,堅持「同性戀不是道德問題,也不是罪!」《文告》提出了许多批評,事緣是針對林以諾牧師的一些言論,但細看其內容,大多都可加諸所有基於福音派信仰反對同性性行為的基督徒。 [2]在本文,我把建基於聖經的教訓反對同性性行為的立場稱為「福音派立場」。
本文不想糾纏於個別人士的言論或為某些人護航,而是希望以批判理性檢視《文告》對福音派立場的批評,而且雖然這群人是牧師,但他們的論據都不是建基於聖經或基督教教義,基本上只是重覆同性戀社運(簡稱「同運」)的論述。《文告》既然以理性自居,相信不會反對筆者用理性的進路回應吧?《文告》對福音派基督徒的批評非常嚴厲,說他們「不只膚淺,簡直無知、錯誤與落伍!」我們看到《文告》所用的言辭相當極端,反映背後的強大自信,和對對手的輕視,儼然自己在「深度、真理、正義和進步」那方。諷刺的是,我下面的分析會指出《文告》本身卻充滿謬誤。但在批評之前,先要強調我們要對事不對人,我不贊成同性性行為,但卻同意要尊重、關愛同性戀者,《文告》的論點雖然難以苟同,但它標題中提到要「與同性戀者同行」,這點我卻是非常贊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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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的九大謬誤
一,乞求論點
《文告》認為福音派立場是「一種對基督教落伍的認知。因為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基督教會與基督徒,包括聖經學者,已經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近年的確多了一些「基督徒」和「聖經學者…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但這種同志神學一定對嗎?《文告》武斷地指控福音派對同性戀的立場「落伍」,又沒有交待充分理據,只是乞求論點(begging question)。另一個可能性是:聖經的訊息整體而言是清楚的,同志釋經是強加於聖經上的解釋,可能受了時代精神洗腦之後,害怕被社會人士視為落伍,所以一廂情願地提出這種牽強的解釋。一些聖經學者已對同志釋經作出詳盡的反駁,請參Robert A. J.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 Practice: Texts and Hermeneutic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2001)。最少我們可以說,同志釋經有極高爭議性,但《文告》似乎對此一無所知,最少隻字不提,就假定一些新發展一定是對,從而一口咬定福音派立場是「落伍」。這裡根本沒有甚麼論證。
二,把「表達道德立場」等同「傷害別人心靈」
《文告》認為林牧師是在「傷害無數同性戀者與他們的朋友與親人的心靈」,但他作了甚麼呢?主要是在同性戀問題上表達一個道德上反對的立場,例如《文告》「譴責」林牧師時提的是他「無知而無理地傷害陶多多同性戀者的言論」。言下之意《文告》認為表達反對同性戀的立場就是「傷害同性戀者的心靈」。但這是混淆了兩樣不同的東西,我們每天都作不同的道德判斷,例如我們指控政府和商人「官商勾結」和「地產霸權」,就是在傷害政府官員和地產商的心靈嗎?相信很多人都不會同意。以上的判斷可能對,也可能錯,這問題需要理性討論,但若把「傷害政府官員和地產商的心靈」的罪名加於批評者,恐怕是一種制止他們發言的手段而已。
其實民主社會正視市民的價值觀有重大分歧,但容许大家互相批評,例如民主派和建制派(議員和市民)之間經常互相嚴厲地批評,難道一方可投訴對方在傷害他們的心靈嗎?恐怕這種投訴只會令市民感到奇怪、甚或可笑。那是否所有行為(當然包括基督徒的行為)都可批評,就是同性性行為不可以?一旦批評就被加諸「傷害別人心靈」的罪名?奇怪的是,《文告》不也是強硬反對不贊成同性戀的福音派嗎?那按他們自己的邏輯,他們不也是在傷害千千萬萬的福音派信徒與他們的朋友與親人的心靈嗎?! [3]
三,混淆了「表達道德立場」和「強加立場於別人」
《文告》又指控福音派「把一己宗教信仰強加於絕大多數非基督徒的香港人身上」,但這是將「反對同性性行為」等同「強加一己立場於別人」,這不單混淆了概念,更是不合邏輯、上綱上線的指控。假若一個兒子對爸爸說:「你吸煙是不對的」,這就等同強加反吸煙的立場於爸爸上嗎?當然不是。「強加」意指的是指用武力、法律和其他威嚇方式逼使對方遵循一己的立場。那孩子沒有這樣做,只是對爸爸表達一個立場,頂多還有勸喻的意味。同樣,若基督徒只是表達不贊同同性性行為,但沒有用任何方法逼使同性戀者跟隨一己立場,那就絕對不能說他們是在「把一己宗教信仰強加於非基督徒身上」。
若這邏輯成立,任何公眾的辯論(如關於最低工資、死刑),都是雙方互相強加立場於對方。而且《文告》反對福音派立場也等同強加自由派信仰於他們?我們也不會這樣無理指控。《文告》又引用回教反對吃豬肉作比喻,質問林牧師:「如果有回教徒要所有的香港人從此不能吃叉燒,… 林牧師會否十分樂意遵守?」這明顯是不當的比喻,因為林牧師並沒有強求所有同性戀者從此不能進行同性性行為!當然,或许《文告》說的只是回教徒會提出反對吃豬肉的觀點,甚或勸喻別人這樣做,但沒有強制我們這樣做。假若如此,我雖然不同意回教徒的觀點,但認為他們這樣提出沒有甚麼問題,因為這是他們的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同樣道理,基督徒表達反對同性性行為的立場,又有何不可?而且那22人只要不禁制我們反對同性戀,他們表達批評我們的觀點,也是可以的。我們絕對不贊成以禁制方式阻止別人批評基督教或福音派。
四,混淆了科學和宗教/倫理
《文告》說:「那些引用聖經以証明同性戀是罪的人,必須重新詮譯有關經文,否則只是自暴其醜,反映基督徒的無理,讓人以為基督教是一個不重理性與反科學的宗教!」這段話相當有「霸氣」,但為甚麼這樣說呢?有甚麼理性根據呢?我在《文告》裡找到的只有這段話似乎是相關的:「美國心理醫生學會(APA)早在1973年就把同性戀從其精神病例的病單上刪除。世界衛生組織(WHO)在1990年5月17日亦把同性戀從精神疾患名單剔除… 中國亦在2001年出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與時並進,不再將同性戀劃分為病態。」
看來《文告》認定「引用聖經以証明同性戀是罪的人」是「反科學」,主要是因為精神科學界不再把同性戀視作病態,但這裡混淆了宗教/倫理與科學兩個領域,通姦也並非精神病,但基督徒建基於聖經教訓說通姦是罪,難道就是反科學?《文告》是否反映了一種對「理性與科學」的迷信?一般而言,我們並不能簡單地從科學知識推論出道德和宗教結論來,稍為有鑽研倫理學的都應知道這犯了自然主義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 。再者,「病態與否」跟「是否罪」也沒有必然關係,病態行為可以是罪(如殘酷的連環殺手罪行),也可以不是罪(如不能自制地不斷洗手)。非病態行為可以是罪(如有意識地欺騙別人),也可以不是罪(如扶貧)。《文告》的問題就是沒有好好區分不同的領域和範疇,經常把它們混為一談。
五,雙重標準和自打嘴巴
《文告》指控福音派信徒「無視科學事實,蠻橫與迷信地利用古老宗教經典無理地傷害與歧視他人,這才是一個道德問題,這才是罪!」《文告》經常自相矛盾、雙重標準,以上一段話就是最好例子。它一方面「譴責」別人認定同性戀是罪,但以上那段話也認定持守福音派立場的信徒有「道德問題」,並犯了「罪」!(相關的指控和罪名還包括「蠻橫與迷信」、「無理地傷害與歧視他人」。)他們若是一致,看來也應「譴責」自己(因為他們也指控別人犯罪),這就會自打嘴巴。若他們只譴責別人,卻不譴責自己,則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點燈」!這是雙重標準。諷刺的是賊喊捉賊,他們也指控林牧師「雙重標準」。
事實上,一方面《文告》譴責別人「蠻橫」,但看看它的言辭之激烈:多次說別人「無知」和「傷害」他人,又說對方迷信和蠻橫,但這麼多嚴重的指控背後卻只有混亂和站不住腳的「論據」,這種對待福音派的態度又是否有點蠻橫呢?又是雙重標準。
六,「進步」的迷思與不相干謬誤
《文告》認為福音派立場「在香港這一個經濟上高度發展與進步的社會顯得格外諷刺」,並反映「一種對基督教落伍的認知。」看來《文告》很執迷於進步而不落伍(例如多次譏諷對手「落伍」和自詡為「有識之士」)。然而只要讀過大學的「批判思考101」的學生都懂提問:「為何在經濟上高度發展的社會反對同性戀就『顯得格外諷刺』呢?」《文告》沒有解釋,「諷刺」是指當兩種東西放在一起時顯得有些不配合或成強烈對比,但難道經濟上高度發展的城市就不容许人反對同性戀嗎?又或者「經濟上高度發展」能成為證立同性戀的論據嗎?當然不能,因為兩者是不相干的。
至於「進步」則定義極為合糊,是指經濟、教育、法制或科技等方面的進步嗎?但為何這些方面進步的社會就不能反對同性戀?論據何在,似乎又是不相干。或者「進步」可用「符合西方或國際潮流」來界定,《文告》就提到「從2006年開始,世界最少有50個國家在5月17日這一天舉辦各種活動,以讓大眾… 不再歧視與迫害與一般大眾性取向不同的人士」,我重申我們也不贊成「歧視與迫害與一般大眾性取向不同的人士」,但在道德上不贊同不能等同「歧視與迫害」。《文告》指的可能是同運在5月17日在世界各地舉辦的同志遊行等活動,如香港的「不再恐同日」。在香港這只是民間活動,並非政府主辦的,上面提到的「50個國家」的同運活動都有政府支持嗎?這點需要進一步考察和澄清。無論如何,「道德對錯」與「世界潮流」根本是兩碼子事,難道國際潮流就一定要跟隨?這些真的是與道德相干的因素嗎?按《文告》自己提出的道德標準(如有沒有帶來傷害),也似乎不是。每個人作道德判斷,不能只追隨潮流,最少要根據自己知道的事實,和檢視過正反論據後才作結論。每個人(包括宗教信徒)都應有自己的主體性。
有些人會用「對同性戀寬容」來界定「進步」,當然,這種推論又只是乞求論點。希望《文告》能清楚界定「進步」,提出「進步」的標準,並指出這與同性戀的道德地位有何相干。假若不能,那就使人懷疑《文告》只是用「進步」的標籤抬高自己,貶低別人(說對手落伍)。
七,取向與行為的不當二分
《文告》指控「 林牧師最大的錯誤就是把同性戀當作是一種行為,在佈道會上他提及同性戀時,多次以『這種行為』形容之。同性戀不只是一種行為,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都是性取向。」同性戀故然是一種性取向,但也可同時指同性性行為嗎?考慮兩種立場:
立場甲:同性戀可指一種行為,但也不局限於行為,也同時指一種性取向。
立場乙:同性戀只是指一種性取向,不是指一種行為。
事實上《文告》的表達並不清晰,因為它說「同性戀不只是一種行為」,這句話最自然的解釋是立場甲,但按這立場,同性戀也可指一種行為,那《文告》對林牧師的最大批評就不能成立了!而按立場乙,同性戀不是指一種行為,那對林牧師的批評可能成立(還要看有沒有錯誤理解林牧師),但這裡有幾個問題。一,立場甲更合理,因為「同性戀」在一般語言裡的確可指取向,也可指行為。二,雖然性取向與性行為在概念上是可以區分,但把兩者截然分開也是不對的。我們要問:「甚麼是性取向?如何知道某人有某種性取向?」其實「性取向」不單指一種心理上的「性吸引」,也包括對某種性行為和生活方式的取向,一種永遠不會彰顯於行為的取向不是不可能,但是難以驗證的。三,《文告》自己也說:「因為他是一個異性戀者,所以他才有這種衝動要和異性發生情愛與性關係。」這也是承認性取向與性行為是有某種關聯的,若《文告》提倡的是立場乙,其實是有點自相矛盾的。
總結而言,無論《文告》是支持立場甲或乙,它的相關指控都是有誤導性,或問題重重的。
八,空廢言辭
單單看這句話:「林牧師最大的錯誤就是把同性戀當作是一種行為」,似乎給人一個印象是支持以上的立場乙。按這理解,《文告》的其他觀點又會產生問題。《文告》強調:「同性戀亦非道德的惡,因為沒有人能夠具體地指出同性戀如何傷害自己與他人。」這看來很有道理,但細心一想,若「同性戀」指的只是一種性取向,而不是一種行為(立場乙),那同性戀取向本身的確不能對別人有甚麼影響,也當然不會「傷害…他人」, [4]但這只是一種重言句(tautology) ──邏輯上必然的真理,但從經驗知識的角度看是空洞、沒有具體內容的。其實有些時提提重言句也無傷大雅,但把重言句煞有介事地包裝為很有見地的觀點,卻只是一種空廢言辭。
九,稻草人
《文告》針對的是林以諾和一般持守福音派立場的人,那它應該反駁的是對方曾提出的論據,但《文告》往往自己虛構了一些論據,然後作出反駁,儼然反駁了福音派立場的支持論點,然而這只是犯了稻草人謬誤,因為它所攻擊的論據並非支持福音派立場者所提出的。例如《文告》說:「 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至今科學界均不能証明二者都是天生的,可是(是不是天生的)為甚麼是一個問題?科學界至今也不能証明異性戀是天生的,可是這証明異性戀錯嗎?」我實在感到一頭霧水,因為從未聽過有任何人如此推論:「因為同性戀不能証明是天生的,所以就是錯的。」林牧師好像也沒有這樣推論,《文告》似乎是誤解了林牧師一些相關論據。
支持福音派立場者通常提到同性戀是否天生時,是因為不少同運分子堅持:「同性戀是天生的(因而不能改變),所以就沒有問題。」他們的目的只是指出這推論的問題,事實上《文告》也提出一個類似的論據:「许多同性戀者可以見証這不是一件可以改變的事,因此如何可能是罪?」他們沒有提出以下推論:「科學界不能証明同性戀是天生的,所以証明同性戀是錯的。」總結而言,《文告》的「反駁」犯了稻草人謬誤。
《文告》又說:「縱使同性戀是選擇的,難道凡是選擇的都是錯誤嗎?」這又是不相干和誤導的「反駁」,我從未聽說過反對同性戀者有提出這樣的論據,也難以想像甚麼人會認為「凡是選擇的都是錯誤」──這只是毫不像人、烏鴉也欺騙不了的稻草人!此外,《文告》說:「有人可能會說,如果人人是同性戀,人類將滅種。」這種論據的確曾有人提出,但與現時討論相干嗎?是林牧師還是誰提出這論證呢?
結語
《文告》不單犯了諸種推理或概念上的謬誤,也有各種值得商榷的觀點,我會另外撰文分析。本文的結論是,《文告》以理性和科學自居,但裡面的錯誤與謬誤著實不少,在理性上而言難有說服力。我們明白聖經對同性戀的立場在世俗社會是有爭議性的,但我們認為我們不能只因懼怕別人攻擊或恥笑,就放棄信仰立場,而且我不認為這種立場是反理性和科學的。 [5]相反,不少支持同運的論點卻不合邏輯,《文告》就正是一個好例子。雖然我不同意那22位牧者的立場,但相信他們的動機也是善良的,我們並不要對他們人身攻擊,但卻可據理力爭。
無論如何,這裡牽涉複雜的問題,我們只在這裡呼籲,無論是贊成或反對同性性行為,雙方都應用和平、理性的方式互相聆聽和對話。雖然聖經否定同性性行為,但將同性戀單獨地視為彌天大罪也不對。另外,聖經的核心訊息是信望愛,同性戀者同樣是照著上帝的形象被造,是祂所珍愛的,基督也為他們犧牲!我們反對的是同性性行為,但重申教會應關愛同性戀者,與他們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