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宗委新公佈《浙江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浙民宗發【2020】14號)6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實施。 基督教中國宗教文化研究社指,除浙江外,江西、福建及山東也訂立類似的規定,相信會陸續在中國各地實施。
浙江省規範宗教活動場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4月29日公佈該文件並致各市、縣(市、區)民宗局、省宗教團體,文中指出:「為規範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浙江省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民宗委研究修訂了《浙江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各地應根據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在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積極探索建立宗教活動場所準入退出機制,實行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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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觀、教堂標準規範
該文件附「浙江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共六條例包括為寺觀、教堂定義標準,寺觀、教堂是指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宮觀、伊斯蘭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至於寺觀、教堂應付合的標準包括五項:
(一)場所獨立,四至清楚,產權清晰,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無權屬爭議。
(二)布局合理,功能完備,主體建築獨立,配套設施比較齊全,有符合本宗教規制和基本要求的主體建築以及其他配套建築,獨立於周圍單位和居民小區,不妨礙周圍其他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三)具有一定建築規模,佛教的寺院建築面積達到1500平方米以上,道教的宮觀建築面積達到1000平方米以上,伊斯蘭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建築面積達到800平方米以上。
(四)有不少於5人的民主管理組織和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人員,根據《浙江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要求,明確消防安全專員和3名以上消防安全員,能確保政治安全、活動安全、人員安全、消防安全、建築安全、食品安全、網信安全、財務安全、財產安全;
(五)教職人員數量達到以下要求:佛教場所有3名以上依法認定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常住場所並主持宗教活動,道教場所有2名以上依法認定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常住場所並主持宗教活動,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場所有1名以上依法認定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固定主持宗教活動。
文件補充,任何不符合第三、五項要求,但具有特殊歷史影響或者較高文物保護價值的宗教活動場所,經省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可以設立登記為寺觀、教堂。凡符合宗教活動場所登記條件但不符合自觀教堂標準的,依法登記為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文件最後指出,該標準由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本文件將取代浙民宗發出2005年154號的文件。
基督教中國宗教文化研究社指,除浙江外,江西、福建及山東也訂立類似的規定,相信會陸續在中國各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