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去年底,美國麻省最高法院裁決同性戀婚姻合法,今年初,三藩市新市長承認同性戀婚姻並為之頒發結婚證書,這一連串舉動引起了各方熱烈的討論。二月下旬,布希總統宣佈支持憲法修正案,保護傳統式的一男一女婚姻,於是爭議更形熱鬧。
去年12月19日,CNN脫口秀主持人賴瑞金(Larry King),採訪美國廣播公司《直話直說》(Politically Incorrect)的前節目主持人毛爾(Bill Maher),問他對同性戀婚姻的意見。毛爾理直氣壯地說:“基督徒所以反對同性戀者結婚,就是因爲耶穌反對。其實,這事與宗教毫無系,完全是個人的私事,是同性間‘相愛’的家庭關係。”
毛爾的觀點其實非常具有代表性。在釵h後現代人的眼中,尊重多元化的價值觀,及個人的選擇權,是人類最神聖的道德原則。凡是違反這個原則的人,就是開放社會應該討伐的異類。
可是,如果我們往深一層看,這種觀念乃是一種預設立場,是無神的自由主義的信仰。換句話說,在本質上它與宗教信仰沒有什麼區別,是後現代文明下的新宗教。因深受其影響,釵h後現代人,不能容忍他人任何“不容忍”的立場。
同性戀婚姻是否應當合法化,並不是一個“自明的真理”(毛爾語)。它是信仰上的爭議,是無神的自由主義信仰的世界觀,與猶太、基督信仰的世界觀的對抗。所以,請不要說,這個問題與宗教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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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追根究底,這是一個神學問題。對有神論的人來說,我們應當信任上帝設立婚姻的用意和所隱含的真理,即不是約束人,或是強加意志於人,乃是為了保護人類的生存和快樂。就像地心引力一樣,凡是違反這個真理的,就必得承受後果。
到底有何影響?
那麼,同性戀的婚姻,究竟可能為社會帶來什麼負面的影響呢?
上帝設立婚姻以繁衍人類,並要在健康的家庭關中,彰顯神與人的信實關係,和基督與教會間的愛的約定。在這樣的聯合之下,天然的“父母親子”間的關係和角色,有其不可或缺的弁遄C父親和母親的形象建立,和夫妻的關係,對孩子的教育有不可磨滅的影響。然而這個目的,在同性戀的家庭中先天不足。
四十年前,釵h人認為,離婚率遞增,不會有害於家庭結構和成員。時間證明並非如此。同樣地,有理由相信,同性戀婚姻對(領養的)孩童的發展,也很可能帶來嚴重的後果。同時,嬰兒的取得或交易,也很有可能會引起家庭的結構和觀念的質變。
有些研究發現,在同性戀家庭長大的孩子,對自己的性別不滿意的比率較一般家庭更多,家中發生的性侵犯比較多,同性戀的經驗比較多,青少年對自己的性傾向,也有更多的困擾和焦慮。
一些同性戀的同情者也承認,同性戀的結合比較容易產生多重的性關係,比較沒有從一而終的觀念,“只要彼此敞開、諒解”就行了。最近荷蘭一個研究發現,即使在穩定的關係中,同性戀的男人,平均也有八個不同的性伴侶。
顯然地,同性戀婚姻的生活方式,會刺激、改變社會對婚姻的看法,更加減低人們對婚姻的忠實度。一個堅實、有道德感的社會,必是建立在健康家庭的基礎上。如果家庭解體,社會也必解體。我們當然不能把一切都歸咎於同性戀婚姻,但它確是人類社會道德環套上一個脆弱的環節。
有少數基督徒希望找到一個折衷點,因而他們反對同性戀婚姻,但是成“公民結合”(Civil Union)。理由是,同性戀婚姻雖然不符合聖經,也不符合家庭和社會的利益,但是作為一個共同生活的單位,同性戀家庭的社會權益,在法律上,應當與傳統式婚姻同樣受到保障。並且,“公民結合”不應當由性傾向來定義,凡是所有共同生活單位,例如孩子與老年父母同住,或是單身兄弟們同住,都應當享受到同等的待遇。
筆者個人的感覺是,他們這種對行為反對,而對人同情的做法,實在用心良苦。但是,仔細想想,問題並不那麼簡單。如果真是這樣,我們是否也應當考慮三男兩女的雜居為“公民結合”呢?又有誰能夠識別,某個家庭究竟是屬於“公民結合”,還是傳統婚姻?
如此,我們雖然保住了傳統婚姻家庭在名分上的完整性,但在實質上卻是一片模糊。“公民結合”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以及對家庭的看法,還是同樣地影響著整個社會,與同性戀婚姻的合法化沒有大的區別。
另一方面,筆者也呼籲基督徒們,在堅持真理之餘,能夠多用點愛心,少用點義憤。縱使我們不同意同性戀者的生活方式,我們還是要尊重他們的基本人權(例如,平等的工作權利,除非是作童子軍的輔導這種敏感性的工作,或是宗教界的工作)。而且,我們應當區分“傾向”與“行為”的差別,對“傾向”可以疏導、同情,對行為則勸戒、改變。
當上帝的言語(聖經的真理)不再受到人尊重的時候,或是當人刻意地曲解聖經的時候,人類事實上是在“自廢武央芋A使得自己在駛向未來的列車上完全黑暗無助。當同性戀結合的家庭成為社會的常例,當這種社會現象正式進入了人類文明的莊嚴殿堂以後,那或陷N是家庭基礎動搖、傳統道德退卻之時,也可能就是人類精神文明進入廢墟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