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古今,不難發現於人的心裏,某程度上都有一種對於自我的優越感,或渴望超過別人的想法;推而廣之,由個人應用於一個團體,社會,甚至整個民族。這種自我抬高的心理推使人與人之間產生一道又深又闊的壕溝,社會間充滿的只有不滿和不信任,嚴重的更加引發民族間之衝突,如二次大戰希特勒屠殺猶太人,印尼排華等。即使隨著時代的變遷,大規模的民族衝突已大幅下降,但人與人之間仍然存在著不少種族歧視的現象。
雖然國際及本港亦有為保障少數社群而訂立的反歧視條例,但始終起不了多大的作用。故此,本年九月十六日,政府就立法禁止種族歧視發表了一份文件,在未來三個月向公眾諮詢意見。此舉一出,立即引起社會及有關團體作出迴響。香港約有百分之五非華裔人士,經常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此等傷害,並非單單肉體上的傷害,心靈上的傷痛其實更為嚴重。但以法律去約束人的行為,以期收保護少數族裔之效,是否有根本上的效用呢?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章20節)
法律的出現,可以讓人真心真意的去愛身邊的人嗎?法律的作用是在於改變人的心嗎?都不是。法律的出現,只是讓我們知道什麼是罪,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但是卻不能讓我們甘心情願的去愛我們身邊的每一個人。律法可以約束人的行為,卻不能約束人的思想,人的心。以律法作為人的保護,只是一個治標不治本的方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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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太5章21-26)
主耶穌的教導是什麼呢?我們的焦點不應該只留在肉體的層次上,而是應該更進一步,把焦點放在人的心靈上。只有當人的心靈改變的時候,人的行為才會來到一個真正的、根本性的改變。這樣才是一個治本的方法,才可以真正保護需要保護的人。
「神說:在末後的日子,我要將我的靈澆灌凡有血氣的。你們的兒女要說預言;你們的少年人要見異象;老年人要做異夢。在那些日子,我要將我的靈澆灌我的僕人和使女,他們就要說預言。在天上、我要顯出奇事;在地下、我要顯出神蹟;有血,有火,有煙霧。日頭要變為黑暗,月亮要變為血;這都在主大而明顯的日子未到以前。到那時候,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使2章17-21節)
於神的計劃中,神的拯救並沒有分猶太人,希臘人,中國人,美國人等,也沒有因為人的膚色而把人分門別類,神的拯救和慈愛是施行於每個人的當中,就如主耶穌所說:「因為祂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神的慈愛就是這樣無私的,無條件的給予每一個祂所愛的人,並不是因為人的能力、性別、膚色、種族、職業或年齡,而是白白的充充滿滿的給予我們。寄望今天的基督徒,得到神無條件的慈愛的時候,也可以無條件的分給身邊的每一個人,讓神的愛可以充滿這遍地,讓這個世界來到一個真正的改變,一個不分你我的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