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會歷史看政教關係(二):巴特和潘霍華

作者:張慕皚牧師
2006 二月 9日, 星期四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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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巴特和潘霍華

到了廿世紀,民主自由和人權的觀念漸趨成熟,但在這成熟的過程中,政教關係在很多地方仍然是一個爭論的焦點。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政教關係的緊張,帶來神學家如巴特和潘霍華等在這方面的重要反省。

在著名的「巴門宣言」(The Barmen Declaration.1934)發表後,得到很多神學家和教會領袖的支持,包括巴特和潘霍華在內。巴特在1935年和1946年之間所寫的幾篇文章(「福音和律法」,「教會與政府」及「基督徒群體與公民群體」充分表現他對政教問題的態度。

首先,巴特指出,基督徒群體(Christian Community)與公民群體(Civil Community)在本質上有重大的分別。基督徒群體是神所招聚的群體,是認識神的,這群體也是公民群體的一部分,但公民群體卻不能在法律上以與神建立關係為大前提,因此祗能有屬世、相對性和暫時性的弁鄔M目標,公民群體需要軍事實力來支持它的權力,而基督徒群體卻擁有超自然和普世性的本質。

兩者雖有本質上的分別,但巴特卻警惕我們不要小題大做地去渲染這些分別。基督徒群體生存在未蒙教贖的社會群體中,因此,困擾國家的事情,同樣影響教會,教會是國家這大圈子中的小圈子,政府給教會適當的保護,但同時國家和政府卻是基督國度的一種彰顯(an exponent of His Kingdom),是基督國度這大圈子中的小圈子,公民群體雖在教會以外,卻不在基督國度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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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特強調在政教關係上,兩者雖扮演不同角色,卻彼此依賴,息息相關,相輔相承。但在他以基督為中心的神學思想中,自然神學不能獨立存在;基督是一切的源頭,故此基督的權柄高於國家的權柄;納粹德國的將國家權柄絕對化,是他的神學所不能容忍的。

巴特認為基督徒群體參與公民群體的事務,最適切的做法和貢獻,就在於完成神所賜的任務──篤信基督,傳揚基督,宣揚祂是世界的主,也是教會的主;基督徒群體應為公民群體禱告,積極為公民群體謀求福利,同時又承認神定規基督徒必須順服在上掌權者。

巴特以為基督徒群體不能提供一套詳盡和具體有關公義政府(Just State)的理論和信仰,亦不能提供任何過去完美政府的榜樣要求現今的政府去效法。為政府的將來設計一個理想的模式,要它去跟從也是不可能的。巴特以為沒有一種政制是完美的,甚至民主政制也不能被視為一種「基督徒政制」;雖是如此,基督徒群體有責任在神啟示的亮光中努力尋求一套最適合的政治制度和組織。

基督徒順服政府的表現包括承認基督最高無上的主權、分辨公義與不公義的政府、德政與暴政、自由與無政府主義、群體與極權、個人權利與個人主義和羅馬書十三章的政府與啟示錄十三章的政府等。基督徒在分擔公民群體的工作和困難時,不能以自然定律(natural law)為準則,基督徒處理公共事務的唯一準則就是神啟示給我們的屬靈原則。

巴特強調基督徒群體不應在政治上為教會本身爭取利益、地位、權力和影響力,當教會在政治上為自己尋求利益,便立刻成為一個在屬靈上失去自由的教會。

教會對國家最大的貢獻,根據巴特,在於內在生命的整頓,以至教會可以成為政府的一個典範,教會給予政治的模範將成為政府更新的源頭和維持政府的動力。

在「政教關係」的神學觀上,潘霍華的思想和巴特的很接近。潘氏在1945年4月9日因被控參與謀殺希特拉而被處死,使他的名字與當日教會在納粹德國的一場鬥爭結下了不解緣。

潘氏對「政教」問題的觀點一直都很保守,符合傳統路德宗的思想,因此研究潘氏生平和著作的專家都感到不容易從他的著作中了解他的殉道行為。

潘氏在〈倫理學〉(Ethics)一書中,指出政府的權力來自神,因此信徒和非信徒同樣必須無條件地和全面性地順服在上掌權者,政府為基督而設,故此應該服侍基督和教會,但基督在政府之上的主權並不表示教會有主權在政府之上,政府所服侍的基督,也是教會的元首,當政府按照神的旨意侍奉,必能帶來社會的安定和繁榮,信徒便能「平安無事的度日」(提前二2)。

論及政府對教會的要求,潘氏指出,政府要求教會如其他社會團體一樣,對它服從和尊重,但政府對教會的屬靈職事和使命則無權干預,祇可以要求教會在執行屬靈職務上不妨礙政府的屬世職務,但由於教會的屬靈職務必須在公眾面前執行,政府有權監管以確保不致破壞社會秩序,一切屬靈事務得以按照社會公義原則進行。

至於教會對政府的要求,潘氏以為教會有責任向全世界呼籲,要求他們降服在基督的主權之下,這責任包括了向政府里的人傳講福音,邀請他們歸信基督、得著救恩。由於兩者侍奉同一的主,教會有權要求政府在其執行向公眾傳講神的信息時,得到適當的保護,以免遭受敵對和褻瀆,教會亦要求政府保護其免受不合理的干擾,使信徒可以自由無阻地過正常的基督徒生活。

潘氏在論及教會在政治上的責任時,強調應首先分辨教會整體的屬靈驗分(spiritual office)和信徒個別的責任。就整體的職分而言,教會有責任向政府宣講神的審判,並指出政府的缺點和錯誤。在信徒個人的政治職責上,潘氏指出他並不必要為政府的行動負責,但卻應向自己蒙召的職責(工作)和自己的生活負責,這就完成了他在政治上的責任。

潘氏和巴特同樣反映「巴門宣言」的觀點,以為教會和信徒對神的效忠是絕對的,但對政府的順服卻不可能是絕對的,潘氏以為當政府超越神所指定的職權時,信徒便沒有順服的責任,就如當政府嘗試操縱教會的信仰,政府便超越了應有的職權;雖然如此,潘氏仍強調在這種情況下,信徒仍須順服政府其他合理的要求。

在「教會與猶太人問題」(The Church and the Jewish Question)一文中,潘氏針對當時政府迫害猶太人的事件,指出當政府不能干預教會宣講神的公義,而教會本身亦不應干預政府的行動。在猶太人事件上,教會有三方面的行動可作選擇,第一是對政府的行動提出質詢,促請政府檢討自己的行動,看是否屬於合法和符合政府本質的行動;第二,教會有責任幫助在政府不良制度之下受難的人,這第二種的做法就像為巨輪下受傷的人包扎傷口;但還有第三種可行的辦法,就是在輪上加上一個輻,這是直接的政治行動,這種行動祇可在政府未能帶來社會的秩序和安定時才可採取,而這種政治行動也應祇為了挽救、保護和維持政府而採取的。

總括來說,在政教關係上,潘氏以為教會和政府是社會上分離而又互相關連的兩個個體,其中一方面試圖去佔有另一方面就忽視了神國與地上國的關係,就是教會約束政府,而政府又約束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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