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塔光聖經講座 再談「神的審判」

2008 一月 14日, 星期一 14:10

自上次探討「神的公義」後,紐約南塔光聖經學校上週末又召開新一輪聖經講座,校長顧奇偉牧師帶領大家繼續深入研究「神的審判」,並總結出其與基督徒的得救之間的密切聯繫。

關於神的「審判」,很多信徒可能對其一知半解,顧牧師說,一般人都瞭解舊約聖經的英文翻譯中統一使用「Judge」,但殊不知希伯來原文分別使用兩個不同的動詞和一個名詞來表達神的審判。

舊約中首先使用的第一個(表達神的審判)動詞「yakah」一共出現過59次,其意義廣泛,它指有目的地來糾正或處理各複雜案件中和發出審判命令的辯論。它常被譯為責備、糾正、審判、刑罰以及辯護。一般該動詞在法律背景下出現。

第二個(表達神的審判)動詞出現多達204次,有審判和統治、管理之意。在舊約中人類受到審判的動詞約佔 60%,它們出現在描述性經文和先知書中;而40%發出審判的主體是神本身,這些動詞一般出現在詩篇和先知書中。

接著,顧牧師深入解釋了該動詞的兩種含義。首先,以色列的君王和領袖諸多工之首要是建立地上的公平公義。那麼如何才能實現神的公平公義原則呢?

他們要把神的律法書牢牢記住,謹慎自己的行為、舉止與言論,保守自己的內心脫離罪惡,同時幫助那些貧窮人和有需要的人們,以保證社會的安寧、人際關係的和諧,實現國泰民安(利19:15,申1:16,詩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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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君王、領袖沒有履行他的職責,就應該受到嚴厲的責備(賽1:23,耶5:28),因為他們沒有「為天行道」君王的這個特點也表現出耶穌基督作為彌賽亞君王的美德(賽11:3-4)。

地上君王還有一個任務就是平息、了結百姓中的法律糾紛。比如身那的僕人摩西就需要擔負此重要的責任(出18:13,16),而當民事訴訟案件大量增加後,他指定一些有權威的領袖們幫助審判一些個案(出18:22,26﹐申1:16)。

第二,人類的罪惡必然受到神的審判,因為主耶和華是統管萬有、地上人類的最大君王(代上16:33,詩 96:13,98:9)。並且耶和華神是公義公平的審判者,他有資格來審判全地(詩94:2,賽33:22)。

相比之下,與神缺乏正常關係的審判官無法作出公義公正的審判。他們審判時看人的地位、看人的貧富、看自己的好處,因此他們的審判自然無法達到上帝的審判標尺。

然而,神要保護軟弱的人、保護孤兒寡婦免受不公義的審判(詩82:3,10:18),且用公平公義真理與平等來實行他的審判。(詩96:13,98:9,賽11:3-4等)。

由於神的審判始終是公平公義與平等的,就算是君往和領袖違背神的道德法律也絕不會逃脫正義的審判和刑罰。那些犯罪的君往和領袖有的受到神的直接擊打、有的受到災難、有的受到懲罰,有的被巴比倫君王虜到外邦受苦,直到他們和子民悔改的時候。

下一講講座中,顧牧師將詳細討論新約中有關審判的問題。本報會繼續報導,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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