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聖誕聚會三名基督徒被控告 現申請上訴

内蒙古一些基督徒在聖誕節期間聚會受到當局阻攔,當局以「非法集會」為由拘捕三位基督徒。涉案基督徒對此表示不服,目前正在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位於美國德州的中國基督徒迫害監察組織對華援助會26日發表的新聞稿,來自内蒙古多倫縣的郅慧萍,郅瑞萍和劉廣華,在去年12月29日與其他120名基督徒在淖爾鎮東倉路滿江春風社飯店租用場地慶祝聖誕節。早上11時左右,多倫縣宗教局局長馬瑞冬突然到場調查。

馬局長提出,多倫教會未經登記,過聖誕節也未申請宗教局批准,所以是非法聚會。上述三位基督徒問及相關法律時,馬局長卻沒有回答。後來,縣公安局、刑警隊、第一、第二派出所幹警到場把會眾解散,並把屋中所有的物品如電視機、音響VCD電子琴、薩克斯桌椅板凳奉獻箱等全部裝車拉走,卻不給扣押清單。

郅慧萍,郅瑞萍和劉廣華被關押,卻不知道自己所犯何罪,拘留還是判刑也一無所知。直至1月5日看守所人員拿《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讓郅慧萍簽字,她才知道被處以拘留15天的處罰。但因上面所寫的罪名並非事實,警察又沒有拿出証據,於是她拒絕簽字,但在1月13日她被釋放。

對華援助會的新聞稿上,附有行政訴訟書,裏面主要提出了事件中與國家宗教政策自相矛盾的幾點。第一,1997年10月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白皮書第3條規定,按宗教習慣在教徒自己家裡進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如禮拜、祈禱、講經、講道、彌撒、受洗…等,都由宗教組織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 。

三位基督徒按照宗教習俗舉行慶祝聖誕活動,根本無需去申請就可以舉行,這是正常的宗教活動,不需要批准,因此根本不構成「非法集會」活動的罪名。

第二,根據中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被迫害的基督徒辯稱:「宗教信仰自由在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問題上,它意味著宗教信徒的聚會場所根本不需要經政府機關批准才能設立,因為宗教信仰純粹是一個公民的精神情感活動,世俗的法律隻能管人的外在行為而絕不能去窺視人的內在精神和情感活動。」

他們又指出:「世俗的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介入並對公民的信仰內容進行評價,並對其活動行使世俗法律的『野i權』。最多,宗教信徒的聚會場所可以在公權力機關備案,而完全無須取得『野i或批准』,否則,公權力機關的行為構成干涉或歧視受《憲法》保護的宗教信仰自由的違法之舉。」

「永豐鄉派出所的作法,在文明社會中,是不可接受的。」對華援助協會會長傅希秋牧師説,「我們呼籲中國政府調查此事,追究當事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