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月30日开庭审理五年来第一起堕胎案件,法院门外聚集了大批堕胎反对者和支持者示威。新罕布什尔州规定未成年少女堕胎必须通知父母的法律,2003年一经议会通过就被支持堕胎人士告到联邦上诉法庭,最后被法庭裁定予以推翻。
该法律规定未成年少女在堕胎前48小时必须告知父母双亲中至少一人,唯一例外的是该名少女存在生命危险的情况;如果健康情况危急,可在经过法官判定后决定是否施行堕胎手术。反对者声称这样的例外条件太狭窄,他们希望怀孕少女可在威胁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必告知父母而接受堕胎手术。
在30日的辩论中,代表原告Planned Parenthood的律师达文说,即时堕胎时间稍稍推迟一点,也可在紧急情况下对孕妇造成危险。而为该法律辩护的律师克莱蒙表示,这条法律只会对"千分之一"的个案不适用,而在这些稀少个案中,施行手术的医师也可得到"两害取其轻"的辩护,不会卷入刑事或民事纠纷。
当天辩论并没有得到结果。高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特表示,制定该法律的人也许认爲医疗例外并不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而这只需要对例外条款的准确性进行辩论就能解决。
Concerned Women for America高级政策主任瑞特指出,仅仅爲了一些司法上的特殊情况就企图推翻整条法律,这未免是太过极端的做法。
虽然最高法院1973年在"罗伊对韦德案"中已作出堕胎合法化的历史性裁决,但美国各州关于堕胎的限制程度仍有不同。如果这次高院裁定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律有效,它就将成爲各州堕胎限制法案的范例,以后各州关于未成年人堕胎必须先通知父母的立法也不必包括健康危急情况下的例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