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教團體聯署反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

明光社、性文化學會提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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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在2023年10月「岑子傑案」中裁定,香港未為同性伴侶確立法律承認框架屬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雖政府沒有憲制責任承認的同性婚姻,但仍需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2日向立法會提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讓已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的同性伴侶作登記後,可享有參與為伴侶作醫療決策及身後事安排兩項權利。

《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今日(23日)於立法會委員會審議,遭多個政黨強烈反對。多個基督教團體亦透過不同渠道向政府發聲。

由16個基督教教會及團體組成的聯盟發起名為「反對香港政府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的聯署,要求政府撤回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的建議,並呼籲各位立法會議員拒絕支持該方案的通過,以捍衞香港核心家庭價值,守護社會整體利益。

聯署聲明提出四大反對理據:

1. 不應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制度

此建議實際上涉及對海外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形式的某種承認。我們認為這是極不恰當的。香港應堅持以「一男一女」為基礎的婚姻制度,不應以任何方式認可或合法化任何形式的同性「婚姻」或「結合」。婚姻制度應是建基於一男一女的結合,這一立場不容動搖。

2. 所謂「醫療與身後事權利」已可透過授權處理,毋須另設制度

建議中提及的權利,例如病重探視、醫療決策權、領取骨灰等,實質上屬於個人意願及選擇。現行法律下,當事人只需透過授權書,即可合法地將相關權利授予任何信任的人,包括朋友、牧者、社工或照顧者等,完全不需設立一套專為同性伴侶而設的登記制度。因此,此建議並非為瞭解決實際問題,而是以權利之名,行推動同性戀意識形態之實。香港政府不應也不應被期望在此方面表達任何形式的認同。

3. 登記制度實為提升同性伴侶地位至家庭成員之列

在未有授權的情況下,現時社會慣例是將相關權利賦予直系親屬,例如配偶、父母或子女。若設立同性伴侶登記制度,實質上是將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提升至與直系親屬相當,這是一種對同性戀關係的制度性認可,進一步削弱以傳統婚姻為核心的家庭觀念,實不可取。

4. 政府不應機械地執行損害社會價值的判決

我們理解政府提出此建議可能是回應法院的判決。然而,法院的裁決是否實施,以及如何實施,政府本身具有一定的酌情空間。若相關執行會嚴重衝擊社會風氣與香港一直以來建立的一男一女婚姻為本的家庭價值,政府理應以整體社會利益為優先,審慎處理、甚至拒絕推行有關判決。

聯署署名為「一羣熱愛香港的市民」,16個聯署基督教團體包括耶書亞愛家工程、膏流國際事工、香港中國文藝復興教育基金、五旬節聖潔會筲箕灣堂、新造的人永活堂、豐盛人家、甩石行者、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基督教榕樹頭之光教會、謝家亮説話訓練學院、HONG KONG CHRISTIAN PRAYER FELLOWSHIP LTD、榮耀事工、榮耀禱告殿、榮耀之家教會、耶書崙書室、流奶與蜜教育中心。

明光社建議制訂「緊密關係條例」促徵詢民意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發表「政府不應間接承認同性婚姻」一文指,政府提交給立法會建議的目標間接承認本港沒有憲制責任承認的同性婚姻,令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幾乎可以享有所有合法註冊的異性婚姻同樣的福利和權利,結果就是令香港「雖無同性婚姻之名,但有同性婚姻之實」。

明光社建議政府制訂「緊密關係條例」,允許同性伴侶及其他關係的成年人可以指定信任者代為處理醫療、遺產等事宜。但在涉及公共資源的婚姻制度及配偶福利之事,應經全民討論。他認為婚姻制度不僅關乎兩人關係,更影響社會穩定及兒童權益。政府應先徵詢民意,而非倉促提出方案。

蔡志森又擔心,為海外註冊同性伴侶提供法律承認將開啟同性領養之門,可能導致更多透過人工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被剝奪由親生父母共同撫養的基本人權。海外已有許多在同性家庭成長的成年人,公開表達因缺乏生父母陪伴而產生的心理創傷。明光社促請「政府懸崖勒馬」,應先廣泛徵詢民意,立法會議員更應審慎把關,切勿倉促通過此影響深遠的法案,以維護兒童最佳權益。

性文化學會提出擴充「持久授權書」方案

性文化學會向政府及立法會議員遞交建議書,指在婚姻之外另立一個所謂的「登記制度」去承認一種關係不論在法律上和概念上都會造成混亂,同時亦會在法律和民風上削弱自然婚姻的特殊性,建議政府可考慮以「多元授權書」機制解決不同關係下的權益問題,以現行的《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為基本框架,合併「預設醫療指示」等工具,涵蓋醫療、財務授權等範疇,讓同性伴侶、親密友人等自願訂立契約者獲得必要保障,認為此方案既能滿足法院要求,又可避免觸及婚姻定義爭議,同時保障兒童權益。

循道衞理聯合教會稱,教會沒就替代框架作討論,但重申不支持同性婚姻及反對歧視同性戀者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