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的"变性人婚权案"一案将性别承认的争议诉诸法律。法庭裁决已变性的W被认可享有女性的法律地位,并可以与男性结婚,使此议题在香港带前所未有的方向。终审法院认为,政府应参考外国法律和模式,研究香港如何妥善解决变性人士在法律范畴所面对的困难。
政府2014年1月成立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跟进终院的意见。工作小组比较了超过100个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例、制度、案例和国际组织的准则,并于今年6月23日发表咨询文件,就应否在香港设立性别承认制度,以及该制度的内容为何两项征求公众意见。咨询至下月31日止。
"性别承认"一词,指法律可用较严格或宽松的标准容许市民更改其性别身份。而对此社会大众一般有两大诉求。其一,是让性别焦躁症患者获身体微整形的机会,使他们"表里如一"并以另一性别身份生活。而另一种是对性别自主的诉求,而无须进行手术,只按个人意愿换掉性别身份,且被社会认可。
而于2017年6月,政府展开有关性别承认的公众咨询,内容主要包括应否在港设性别承认制度抑或维持现状,申请更改性别的资格及政府考虑认可的四种模式:(一)"自我声明",准许人声明自己属某性别便可更改性别身份,而无须程序及医疗手术的介入。(二)"无须手术",顾名思义是不须接受手术,但需要医疗诊断如性别焦躁症的证明。(三)"规定手术",申请人须接受变性手术。(四)"较多限制",申请人要接受性别重置手术,需要医学诊断并不接纳已婚人士的申请。
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学会发表了联合回应,当中包括四个主张:
(一)行政措施为主,辅以适量修例 两机构认为,观乎香港已有安排变性手术和更改性别身份之机制,两个组织均认为政府应以行政措施为主优化现有机制,并以修法为辅如"性罪行法"去保障变性者,双管齐下。而无须盲目仿效英国《2004年性别承认法令》这繁琐的法制。
(二)规定手术模式,平衡性别制度 两机构认为在四个模式中"规定手术"乃是最低要求,而申请人必须有"患性别焦躁症"的证明,并于手术前,有两年的实际生活体验机会。他们又认为"自我声明"及"无须手术"模式是将主观诉求凌驾两性制度的公共功能,使性别身份掏空,对社会有害无益。
他们建议政府修例,让已获医生认同可考虑进行变性手术者,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印有有效日期的临时身份证明,显示其更改后的性别,以助申请者体验变性后的生活。但他们又表示,相关证明的身份应有法律权限,如不能以新性别作婚姻登记等等。
(三)完善更改要求,维护基本人伦 两机构认为任何年龄的人都可接受医学诊断,但必须满18岁才可参与医疗干预,如贺尔蒙治疗、生活体验及手术。另外,他们建议政府只接受单身人士的申请,并协助已婚者处理其婚姻状况,以免婚后一方变性后出现由两个法律上为同性组成的婚姻。
(四)香港自主独立,拒绝盲目跟风 两机构又认为任何关于衔接与外地相关变性情况的要求,须合香港更改性别手术的要求为本。而外地一些较宽松的倡议,未必符合香港社会及制度,因此不宜盲见效法。